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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行政区划代码合同签订年份类别顺序号)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承租方):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与乙方共同申请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包括乙方)共人,乙方及共同申请人姓名、与乙方的关系,以及公民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如下:申请家庭成员姓名与乙方的关系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本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2、,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甲方和乙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1. 1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市区路(街、巷)号小区一栋单元房屋(以下均称“该房屋”,该房屋房号为审定/暂定编号,最终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1.2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实际面积与本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的,以本合同约定面积为准。1.3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以现场实际交付为准。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用途2.1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一月一日止。2.2 该房屋仅限乙方及本
3、合同载明的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居住。第三条房屋交付双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于年_月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验收入住。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4.1 该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月租金标准为元/肝,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4.2 上述租金标准系依据政府或政府授权定价部门实行的定价/指导价,本合同期内如遇当地政府实行的定价/指导价标准调整,按照如下第1种方式履行:(1)继续按照本合同4.1条约定的租金标准履行;(2)甲方应按照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乙方应缴纳的租金额,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新的合同,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4.3 租金按期支付,每一个月为一期,首期租
4、金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第1种方式履行(1、签订合同的同时支付;2、在年一月日前支付),乙方依缴纳相关凭证领取已签约合同。如乙方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提供已签约合同,且已签约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首期租金以后的每期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20日前交付该月的租金给甲方。4.4 乙方应采用委托银行代扣款的缴交方式支付租金(合同办理前需签订代扣款三方协议),如需采用其他方式支付,需征得甲方同意。第五条合同的担保本合同担保可采取如下第_匚种方式:5.1 保证金。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保证金须随首期租金一并支付。租赁期满、
5、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0日内,如结算时乙方有拖欠租金或相关费用的,甲方抵扣后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返还,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偿。5.2 其他担保方式:o第六条租赁期间房屋维护、维修及相关费用的承担6.1乙方应自觉爱护承租的该房屋及所有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建、改建、扩建房屋,破坏主体结构、随意改变使用用途或进行各种装修;未经许可不得在该房屋的阳台上和其他位置安装防盗网(在不影响外观的情况下,可安装内置隐形防护网)。6.2租赁期间,乙方应本着互让的原则,该房屋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公共范围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和侵犯他人的合法使用权益。不得占用小区内任何公共部位以作私用。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本人或他人
6、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6.3乙方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管道阻塞、渗漏,房屋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主动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4甲方对出租的该房屋应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房屋的正常使用。对不属乙方责任造成的房屋损坏,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修。甲方应及时修缮,做到房屋结构牢固、不倒、不塌,涉及公共设施和毗邻部位,乙方应主动无条件配合,提供方便,不得拒绝修缮。6.5对需排除险情的房屋,甲方有权作出停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自行搬出。如乙方发现险情不及时报修,或不执行甲方限制使用、停止使用的通知,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6.6 甲方因改
7、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建筑物的,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免除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租金或为乙方提供临时住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选择、安排。6.7 租赁期内,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气费、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电视电话网络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由乙方承担。6.8 租赁期内,除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维修义务的部分外,乙方租用房屋专属使用范围内的维修义务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阀门、燃气阀门、门窗玻璃、灯具、漏电保护装置、插座、管道、墙面、开关、
8、门窗锁、把手等易损易耗物品或附属的维修、维护。6.9对于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甲方应及时维修,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安全使用条款7.1 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应安全、合理的使用承租房屋、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财产和房屋安全的行为:(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3)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物品;(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5)改变、减少、损坏、挪用、圈占房屋及公共区域内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6
9、)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及经营活动;(7)将电动自行车、拆卸后的电池停(存)放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区域,或通过电梯轿厢运送电动自行车、拆卸后的电池,或在上述区域及其他非指定区域内的充电等行为;(8)在通道、走廊、楼顶、地下室、停车场、门厅等公共区域,在阳台、窗台、室外空调机位及支架等专用区域堆放、吊挂物品,以及实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9)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和房屋安全的行为。如乙方存在上述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并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7.2 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应安全用电、用气、用水
10、,定期对专属使用范围内的水电气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更换或维修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设施设备。乙方有义务配合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安全检查。7.3 租赁期间,乙方为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安全责任和消防责任主体。如发生火、水、电、气以及治安、刑事等事故/事件,造成乙方、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或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如能够确定侵权主体的,由相关侵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如不能确定侵权主体的,除有证据证明确因甲方过错引起的之外,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7.4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定期对住房门窗及附属物品等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维修。若因乙方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建筑物门窗及附属物品
11、等脱落、坠落给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5 乙方自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若乙方共同居住成员中有未成年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乙方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和看管义务,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因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7.6 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租赁期间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防止坠物,若发生抛物或坠物给甲方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如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八条保证与声明8.1 乙方保证
12、在承租期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区管理规约、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制度,以及甲方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乙方遵守甲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物业服务合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物业权利、承担物业义务。8.2 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或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据改善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修改、废除有关公租房楼宇的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乙方须遵照执行。8.3 乙方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单位采集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信息进行管理。8.4 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入户走访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乙方及乙方共同申
13、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应予配合。8.5 当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房屋使用功能及安全、其他租户合法权益等紧急情况时,如无法及时联系到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的,或者拒不配合的,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可以不作通知/不经许可进入租赁房屋并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及时告知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甲方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免责。8.6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甲方或有关部门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乙方及其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及时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要积极配合。8.7
14、 乙方保证不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以及公共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在公共区域内豢养猫、狗等宠物,按照规定饲养宠物的,应定期进行免疫、检疫,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携宠物出行,及时清理粪便,确保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8.8 租赁期间,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有关单位核查、调取乙方及其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家庭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核查、调取水电燃气等数据。乙方应提供协助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8.9 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为履行本合同的共同责任主体,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8.10 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合
15、同约定。第九条合同的续签和承继9.1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需配合甲方做好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审核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甲乙双方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9.2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超过.六个月,视为保障人数减少)的,乙方有其他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经审核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符合保障资格且符合申请时的保障条件的,由该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承继本合同,并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或书面补充协议;(2)经审核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具有保障资格但保障条件发生变化的,则按届时政策规定执行J9.3乙方在租赁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其他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的,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乙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承担承租人相应的责任。第十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0.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10.2租赁合同期满,乙方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合同终止。10.3 租赁期限内,乙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验收交房后本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如需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