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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整合科技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特色发展方向和良好创新生态,具备高智力、高集聚、高效益等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后备力量,也是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核心与基础。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坚持目标导向、效益引领、开放合作、动态运营”的管理原则,鼓励探索各具特色的运行发展模式
2、。第四条强化基地产业和企业的省内外协同、区域协同和上下游协同,突出基地的行业引领性和方向唯一性。积极争取省市区各级部门和社会力量汇聚创新资源,支持基地高质量发展。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科技厅是基地建设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方针政策;2 .对基地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包括负责全省基地布局建设、动态管理、调整撤销等;3 .负责对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第六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是基地的推荐部门和直接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基地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基地建设和发展;2组织开展基地遴选推荐、运行情况核查、协调组
3、织基地开展考评总结等;3.制定出台基地激励举措和有关政策,协调和推动创新要素向基地聚集。第七条基地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基地的申报主体和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研究制定基地具体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等,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运行保障;2 .配合管理部门和推荐部门,对基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直接核查检查、监督整改、跟踪服务等;3 .具体负责指导基地加强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开放合作等管理工作;4 .协调解决基地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八条申请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导产业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
4、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发展方向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明显,行业竞争力强;2 .具有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效,主导产业及关联产值在3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10亿元以上,处于省内同行领先水平;3拥有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经认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5家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家,其中产值过亿元企业不少于1家;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R&D)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3%以上,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人员比例为10%以上;4 .建有一批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其中省级以上机构和平台共不少于3家,能为基地各类企业发挥配套、服务、支撑作用;5 .产业集群特征显著,形成了市场机制作用下的企业与企业之间、
5、企业与机构平台之间密切联系、分工协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条。其中,核心主导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对周围相关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6基地拥有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相对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划目标;7基地推荐部门和申报主体能在政策、人才、资金、项目、基础设施等方面优先支持和保障基地建设运行。第九条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由基地申报主体填报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报经所在市(州)科技局审核后推荐报送科技厅。第十条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形式审查、专家论证和实地考察等程序,对拟建设的基地在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由科技厅正式发文建设。第十一条根据科技厅工作安排,对
6、基地申报另有通知的,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已建基地应承担推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运营机制,积极探索园区专业化特色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基地辐射带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实行年报制度。每年须按时开展基地的产业发展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填报工作,并经基地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第十四条科技厅每两年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第十五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须限期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基地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基地,科技厅将
7、按照不合格处理;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基地序列。第十六条同等条件下,对于已建基地,科技厅将在政策、项目、人才、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1 .对基地企业申报的产业项目,优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等予以支持;对基地企业申报的国家部委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推荐;2 .对基地内的科技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优先纳入省级相关计划予以支持。条件成熟的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和提档建设国家级服务平台;3 .优先支持优秀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提档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具备条件的,择优支持建设国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十七条鼓励市(州)人民政府和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人才、税收、政策等方面向基地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