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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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行为,构建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物业管理诚信体系,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管理以及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

2、用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督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物业信用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统一的信用评分标准,建立统一的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对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实施守信激励和不良惩戒措施等相关工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

3、责本辖区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披露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导镇街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工作。镇街接受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本辖区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披露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做好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录入工作。珠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应当在市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诚信承诺自律性规范,组织开展行业信用信息等业务的培训工作。第四条【管理原则】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

4、、及时和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属地管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实行属地管理。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由登记注册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基础信息及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如项目负责人信息存在交叉情形,经各区物业主管部门采集、认定后,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整理。市外注册物业服务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商事登记所在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市外物业服务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产生的信用信息由第一个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主管部门采集、

5、认定和管理。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由所在镇街负责,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第六条【联动共享】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辖区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明确责任人,主动公开投诉受理办公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日常指导和督查,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及镇街、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联合检查,及时查处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录入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第二章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七条【信用信息内容】物业服务人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失信信息:(一)基础信息:是指反映信用主

6、体基本状况的信息,其中企业注册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事登记事项、物业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和从业状况信息,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财务信息;在管物业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人在珠海市所有在管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总面积、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信息。(二)优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人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物业服务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或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以及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7、,积极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等信息。(三)失信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人和物业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等信息。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基础信息和优良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人自行申报,区物业主管部门采集。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向区物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上传相关文件、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属实的信息

8、予以认定。失信信息的采集,由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途径和信息主要包括:(一)物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考评等;(二)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人的物业管理活动作出的整改通知、行政处罚等;(三)镇街组织的检查、考核;(四)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反映、业主投诉、媒体曝光等经核查后确认有效,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后效果甚微或者逾期拒不整改的;(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查询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六)其他可以有效获取物业服务人失信信息的渠道。第九条【信用信息认定】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

9、人申报信用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录入和记分。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第十条【行业自律】市物协应当将市物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作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可以对有守信行为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第三章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使用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基本分值为100分。基础信息填报及时、完整、准确,即可得基本分值。信用信息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优良信息分值-失信信息分值,记分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执行。对于本办法附件未涵盖

10、的其他信用信息,经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的,作为信用信息予以记载,但不作记分处理。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定以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三年度认定的物业服务人(包括其分支机构)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市物业主管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可以责令认定信息的区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物业服务人前三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或者物业服务人已注销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不足六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第十三条根据物业服务人信用得分评定企业诚信等级,分为五级(A、B、C、D、E)o具体标准如下:(一)信用分值在16

11、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二)信用分值在120分(含)至16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三)信用分值在IoO分(含)至12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四)信用分值在85(含)至100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五)信用分值在85分(不含)以下的,为严重不良不合格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为:E级。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严重不良行为,经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物业主管部门审定后,信用等级直接列入E级,信用信息得分直接清零:1 .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服务活动被列入不良被执行人名单的;2 .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较大

12、生产安全事故的;3 .企业被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4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信用等级周期期满,重新评定。原等级及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至信用信息档案。信息等级为E级的,其良好信息分值叠加后,信用等级最高升级为D级。在物业服务人参与物业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没有记分值的外埠来珠物业服务人或本市新成立物业服务人,可按基础分100分计算。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按照信息叠加、信息核定、自动生成步骤进行:(一)每年11月1日前,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将对已采集和认定的前三年度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通过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自动归集叠加;(二)每年11月15日前,物业

13、服务人自行登录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查询确认;(三)每年12月15日前,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辖区注册物业服务人的信用得分及信用等级;(四)每年12月30日前,区物业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五)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服务人的信用得分及信用等级进行审定,生成信用等级及排序,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招标文件中,应当将物业服务人的信用评价纳入评标标准。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将物业服务人的信用评价作为选聘依据。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予以通报和公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限期改正期间

14、,该物业服务人不得参与本市物业项目的投标活动,不得参评各级物业管理评优活动:(一)未按照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退出或者接管物业项目、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的;(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擅自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三)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服务支解后转委托的。第十六条对于信用等级不同的物业服务人,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采取以下措施:(一)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人,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予以重点支持;2 .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等活动,优先考虑或推荐;3

15、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给予信用加分;4 .倡导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时优先考虑;5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二)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人,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物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减少检查频次;6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适当给予信用加分;(三)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物业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7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给予信用减分;8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珠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四)对于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服务人,采取以下措施:1.建议在选定前期物业服务、由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物

16、业服务企业在投标当日往前一年的信用等级不得为E级;9 .将信用信息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10 将信用信息抄报市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四章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使用第十七条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从记录之日起,根据评分标准生成和汇总信用得分,并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上公开。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以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三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市物业主管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的,责令改正。物业项目负责人任职不满六个月的,该年度不作信用评定。物业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的,连续计算任职时间。第十八条在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内,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分值100分(含)以上且无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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