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文化和旅游局“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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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总述3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检查工作指引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工作指引13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检查工作指引17艺术品经营单位检查工作指引32旅行社经营情况检查工作指引36印刷企业检查工作指引检查工作指引48出版物经营单位(书店)检查工作指引6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检查工作指引71实地抽查情况记录表77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78抽查结果更正审批表79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模式,根据关于印发灵璧县全面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灵商改办(2023)3号)和

2、关于印发灵璧县2023年度“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灵璧县2023年度“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的通知(灵商改办(202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本工作指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组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不包括受理投诉举报、对有关线索进行的暗访检查和立案调查。本工作指引适用清单所列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本工作指引中检查依据内容均引用相关条款

3、原文,涉及文化市场管理、旅游市场管理等文字未作修改。一、统筹制定计划(一)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及县文化和旅游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通过部门网站和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明确抽查的对象范围、发起方式、抽查基数、检查比例和时间安排等内容。检查对象按照许可类别、所处行业、风险等级等要素分类标注,确保精准监管。(三)制定年度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对于守信企业或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防止多层重复检查。(四)严格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开展检查,自行组织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纳入

4、“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严禁随意检查和执法扰民。(五)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随机联查,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县(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及工作规范,实现“一张表格管检查”,“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二、随机摇号抽取(六)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做到责任可追溯。(七)负责对接随机抽查联络协调工作的联络员具体承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督促抽查检查工作任务的实施。(八)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

5、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客观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三、组织实施抽查(九)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十)可以根据市场监管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抽查。实地检查前,原则上提前与企业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到场配合检查。(十一)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随机抽取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过程,检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

6、检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十二)对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十三)认真填写实地核查情况记录表,包括检查时间、检查情况、是否发现问题、初步处理意见,以及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的意见。并要求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四、检查结果公示(十四)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实施单位在每批次抽查任务结束后,应汇总抽查结果,填写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

7、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集中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十五)文化和旅游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公示的抽查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填写抽查结果更正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更正。(十六)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五、后续监管处理(十七)应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内部问题线索移转机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十八)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

8、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维护双随机抽查工作的严肃性。(十九)双随机抽查工作中涉及的文书、记录、检查表格、证据等资料,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保管。六、抽查工作纪律(二十)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十一)对在随机抽查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一)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是否注明文化市

9、场举报电话;(二)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三)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四)是否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部门进行内容核查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擅自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和游戏游艺设备;(五)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六)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向未成年人提供;(七)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八)是否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10、(九)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是否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十)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十一)娱乐场所是否在凌晨2时至上午8时营业;(十二)是否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是否记入营业日志;(十三)变更场地、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三、检查依据(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

11、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

12、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

13、)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4、:(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

15、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一)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二)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三)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四)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是否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三、检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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