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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出基本要求。第三条公司实行公司和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的分子公司和各单位分级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公司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分子公司具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公司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树立“事故可防,风险可控”的理念;把安全生产纳入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
2、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把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考核。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对其下级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第七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四)讨论、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事
3、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第八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根据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在该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岗,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等相关具体管理工作。第九条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三)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五)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六)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七)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4、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公司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生产规模、性质、风险程度等情况,设置独立的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及属于高危行业等分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覆盖本单位各级领导、所有部门及组织、管理人员及全部岗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相应机制,用以对责任制的落实进行监督考核。第十二条各级董事会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目标
5、、考核等纳入董事会重要议程,并做出决议。第十三条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分管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十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
6、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五条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二)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监管体系、应急体系、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考核体系等;(三)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决定及重大措施,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四)定期向安委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措施和建议;(五)负责公司安委会的日常工
7、作。第十六条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接受安全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风险辨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四)认真检查本岗位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五)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七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考核,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未认真落实的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未
8、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财产损失、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子公司,按实际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公司主要对各分子公司进行监督,分子公司自主开展内部监督。公司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监督部门的地位和权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分子公司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事项、方法、措施,结合本单位内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负责制度落实监督检查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安全监督有效性。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询问有关人员、调阅有关资料、制止违章指挥和
9、违章作业,有权对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有为被检查单位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和保密的义务。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方法和手段,规范检查程序,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效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检查、评价、评估。第二十二条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规模较大、基本覆盖各分子公司所有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活动由公司领导担任检查组长,分子公司组织执行。第二十三条分子公司定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覆盖全部在建工程(包括授权监管的工程)。分子公司领导担任检查组长
10、,项目负责部门组织执行。第二十四条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门定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月组织一次,覆盖在建工程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由分子公司项目领导担任检查组长,工程部门及技术和安监负责人必须参加。第二十五条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令;受检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帐,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求:隐患公示一问责处罚一挂牌督办一跟踪治理一逐项消号一举一反三;受检单位对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要及时反馈,复查督办工作由上级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承办。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结果,必要时在一定范围通报,按照
11、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奖罚。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司运营管理部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管理职能部门,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各分子公司应根据需要配备或明确技术负责人,针对项目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第二十九条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分子公司应加强日常技术基础工作,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监督等工作,发挥技术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第三十条各投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范围,与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三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适用的
12、安全科技成果,提升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安全技术专家信息库,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工作提供支持;积极搭建安全技术学习交流平台,推广先进安全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实现资源共享。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执行投资决策流程时,应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所列投资纳入建设概算,公司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及“三同时”的有效实施负全面管理责任。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设立由建设单位组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单位应作为安委会主任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作为安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单位;安委会应建立
13、定期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二)决策工程施工中重大安全措施;(三)通过并发布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四)协调施工单位之间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关系;(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大型安全活动。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将参建各方纳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设施工程进展及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书面下达整改
14、通知,并监督落实。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参建各方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把历史安全业绩、安全管理状况及队伍素质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质应进行审查。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签订
15、合同时将安全生产列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明确各方应急职责,与施工方共同建立应急资源,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施工安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第六章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分子公司安全投入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责任、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第四十四条分子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本着“按需投入
16、”原则将安全投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第四十五条分子公司应将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投入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制定下一年度安全投入计划,明确投入项目、工程、设备及所需资金,并建立项目安全用品采购和实物调拨台帐。第四十六条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对安全投入计划执行情况及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评审和考核,把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管理作为一项必查的重要内容,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额度、安全用品实物台帐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投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立即纠正。第七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