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抓好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三、规范征收中有关补偿补助与奖励(一)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二)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1、搬迁补偿征收房屋确需搬迁物资和设施设备的,给予搬迁补偿。其中,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偿;实行
2、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偿。具体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700元-1400元之间予以支付:(1)建筑面积70平方米内(含70平方米)的700元/次。(2)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增加10元,最高超至140平方米、费用增加到1400元不再增加;超过140平方米的,按1400元/次计。(3)按前述(1)(2)两项规定标准不能满足实施搬迁的,可根据物资和拆卸、搬运、安装设施设备等实际情况,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住宅临时安置补偿(1)补偿期限。征收住宅房屋确需临时安置过渡的,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给予不同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且自行解决临
3、时安置房过渡的,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工期等情况,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约定合理的临时安置期限,在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2)费用测算。临时安置补偿费用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X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元/平方米月)X临时安置月数。其中,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3)标准确定。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由各区根据征收项目所处行政区域街道(镇、乡)范围内的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状况,结合实际,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里确定。3、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房屋确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4、只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并严格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规定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和支付损失补偿费用。4、不能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处理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届满后不能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征收补偿义务。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一是调整征收补偿方式。因规划调整、不可抗力或因建设主体的原因长时间不能正常修建产权调换房屋等因素无法继续兑现安置的,可根据本区域实际及项目情况调整征收补偿方式,在摸清调整补偿安置底数、被征收人意愿、做好资金测算对比后拟订科学合理可行的调安方案,缩短被征收人过渡期或确保被征收人能尽快得到补偿安置。二是提供周转
5、用房或赔偿租金损失、继续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需要或不能调整征收补偿方式的,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若有条件提供周转用房,对于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在征得被征收人同意后,可提供周转用房予以过渡。不能提供周转用房或被征收人自愿继续自行过渡的,按照损失填补原则,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继续在外租住房屋的租金损失补偿,支付至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之日。若遇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调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后的标准高于房屋征收或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标准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低于的按原标准执行。(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继续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测算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至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交付之日。5、补助奖励严格按照补助奖励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合理设定补助奖励项及标准,不得超出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方案。本通知中有关补偿标准规定适用于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