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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标准化,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第二章检查要求第四条各单位应组织进行经常性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必须由领导带队,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参加。检查出的隐患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期限整改。第五条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由相应级别领导负责,以加强组织领导。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除进行定期
2、检查外,检查还包括普遍检查、巡回检查、专业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第八条安全检查管理职责1、公司: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下属各单位进行抽查,监督检查改进情况。2、燕通公司及工程事业部:接受公司检查,对安全生产状态不符合性进行自我纠正和预防。提供安全检查必要条件,实施或监督检查改进情况。按部门职能对项目经理部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检查。3、项目经理部(厂站):接受上级机关检查,对项目(厂站)安全生产过程能力、安全生产过程进行自我检查、评定;对施工班组、专业工程、劳务分包方的
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检查。第九条安全检查工作频次1、公司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在施工程项目及厂站安全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申报市级绿色安全工地建筑施工标准化工作的普查。2、燕通公司及工程事业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所有在施项目要全覆盖。3、项目部(厂站)每日班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巡查,项目部(厂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重大节日、重大活动要求,项目经理部(厂站)组织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内容第十条管理能力的检查1、安全生产检查以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公司及
4、各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为标准。2、公司对燕通公司及工程事业部有关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能力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与公司安全生产协议目标的履行情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职能、职责落实情况。3、燕通公司及工程事业部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经理部(厂站)实施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能力的检查。主要包括:对项目部(厂站)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能力的检查;项目(厂站)安全生产协议(或合同)履行情况;项目(厂站)分解安全生产目标实施、实现情况;对项目(厂站)安全物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施工能力的监测;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4、项目经理部(厂站)对项目各施工生产过
5、程、专业安全生产运行情况的自我检查、评定。主要包括:项目各职能部门关键岗位考核与评定。项目经理部(厂站)对施工班组、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能力的考核与评定。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厂站)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1、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情况。2、安全预控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情况。3、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情况。分承包安全协议签认、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落实情况。4、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审批和备案情况。5、检查各项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运转状态,安技措施、维护保养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各种现场防护是否达到了标准要求。6、关键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水、电、油、气、油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6、的场所重点监控情况。7、施工现场(厂站)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事故隐患是否按照“三定”原则进行整改。上级部门或项目经理部检查中所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要求整改完毕。8、对现场施工(厂站)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了全员教育情况。在时间、内容、人员上是否落实。第四章检查组织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必须由各级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体系专业检查要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安全技术人员必须参加。1、公司检查由主管安全部长带队、专业人员组成,对在施工程项目生产安全进行抽查、重点工程普查。2、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带队、安全员、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本项目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每日由安全员、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对现场进行班前安全巡查。第五章检查整改第十四条对检查的问题要及时改正,问题严重者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章人员要责令参加培训班进行安全教育。第十五条每次检查要认真考核、评比记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好的经验要总结推广,给予适当的奖励,差的要严肃批评、给予处罚。第十六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消除隐患。对危险性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第十七条隐患纠正后,必须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