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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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40.40CCSZ60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XXXX-2023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shoe-makingindustry(征求意见稿)2023 -XX -XX 发布2023-XX-XX实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前言II引言I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76达标判定87标准实施9本文件为全文强制。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2、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中心)、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旭辉、董昊、程龙、王含月、张付海、李启勇、张波、陈文苑、刘阳、王倩、魏桢、吴明胤、刘丽。本文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2X年XX月XX日批准。本文件为首次发布。本文件自202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解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加强安徽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制鞋工业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文件。本文件根据安徽省制鞋工业工艺及治理技术特

3、点,规定了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及处理效率,厂区内和厂区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提出了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及措施性控制要求。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文件未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以及实施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

4、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41616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烧、甲烷和非甲烷总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泰乙二胺分

5、光光度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Z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Z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燃、甲烷和非甲烷总炫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

6、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1006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

7、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1262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WSZT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发(2021)30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51制鞋工业shoe-makingindustryGB/T4754

8、2017中规定的制鞋业(C195),包括纺织面料鞋制造(CI951)、皮鞋制造(CI952)、塑料鞋制造(CI953)、橡胶鞋制造(Cl954)和其他鞋制造(CI959)。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嫌(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378222019,3.1非甲烷总煌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

9、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378222019,3.3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来源:GB416162022,3.12as处理效率treatmentefficiency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Ih)排放量进行计算。来源:GB416162022,3.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来源:GB

10、378222019,3.19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378222019,3.52A密闭空间closedspace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来源:GB378222019,3.6J20VOCs物*“VOCs-containingmaterials本文件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本

11、文件中的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来源:GB378222019,3.7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378222019,3.4111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来源:GB378222019,3.16,有修改新建企业newfacility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

12、改建和扩建的制鞋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来源:GB378222019,3.17,有修改厂区边界factoryboundary厂区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厂区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378222019,3.20,有修改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I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 新建企业自202X年XX月XX日起,现有企业自202X年XX月XX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I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颗粒物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苯1.03苯系物a214NMHC605臭气浓度b1000612二氯乙烷5注:a苯

13、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b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4.1.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当同一车间或同一生产设施有不同排气筒排放VOCS时,应合并计算。4.1.3 当VoCS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级进口为“处理前”,最后一级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前”,

14、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处理后”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处理后”。具体见公式(1): 100%(1)2(C曲XQ前)-2(C后*Q*)(c前XQ前)式中: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G1.-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1rf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放流量,m;a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坛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放流量,m3ho4.1.4 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利用符合VOCs燃烧(焚烧、氧化)条件和安全要求的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

15、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二氧化硫50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2氮氧化物1504.1.5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2)2-Ot,P钎E”女式中:0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延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实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P联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3o4.1.6 进入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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