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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一)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
2、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五)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六)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员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七)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部负责建立并维护;(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员工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十)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十一)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十二)员工借阅、复印等需履行登记手续。(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