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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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 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的制度,规范我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学院 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院能力,结合我院实际, 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 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性。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音乐学院。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

2、系全 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院党委会、院行政会、教职 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 文件精神。(二)制定、调整办学方针、年度工作规划和学院发展规划、全局性 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制定、调整学院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 设置规划、音乐高考招生管理与年度招生计划。(三)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 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 事项。(四)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五)

3、学院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学院 人员聘用、收入分配、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院级奖惩事项的评定, 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八)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九)国内外中央合作和交流事项。(+)其他中央事项。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院中层干部任免。(二)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三)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七)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高等学校整体工作各类 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推荐。(八)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4、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一)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等。(二)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四)大型庆典、演出、纪念活动。(五)其它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包括:(一)年度预算中IOO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 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二)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万元以上的支出。(三)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 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四)其它重大开支项目。第三章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第八条学院三重一大”

5、事项试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第九条按照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明确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 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 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 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院党委决策之前须提交教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或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应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 审议。(三)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推荐,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

6、 办理,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 项报告。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学院集体决策在议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 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一)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举行。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 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 定。(二)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 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 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第十二条 院党委、行政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 并在会前

7、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 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 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 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 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第五章决策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第十五条 学院决定的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和设备的采购项 目,必须严格按学校有关程序进行。第十六条 决定的事项及时办理,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

8、书记、院 长汇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职 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 督,并向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学校监察、审计与学院纪检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 务、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集体或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 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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