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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环不罚字(2023)YS4号榆树市爱心三盛路动物医院:经营者:姚某超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1.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2.2023年10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2023年10月7日现场检查时,榆树市爱心三盛路动物医院止常营业。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榆树市爱心三盛路动物医院的基木情况、经营者的身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卜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幽月IlB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不罚告字(2023)YS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不年及月里日,你单位未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也未进行陈述也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友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第1项“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我的行政处罚1.初次违法;2.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3.非主观故意,无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