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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原县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1,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股室备注1贯彻党和国家的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旅游业、新闻出版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旅游、新闻出版人才规划并指导行业培训起草全县文化艺术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人才规划并指导行业培训文化艺术股起草全县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人才规划并指导行业培训综合股起草全县旅游业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并指导行业培训;旅游股起草全县新闻出版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新闻出版人才规划并指导行业培训综合股2拟定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旅游业、新闻出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拟定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文化艺术股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3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拟订全县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文化艺术股指导、扶持全县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艺术门类的创作和生产指导、扶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文艺、美术作品指导、扶持全县艺术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实施全县性舞台艺术及美术的评比、展演、汇演、展览等活动(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
3、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营性互联网文比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
4、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I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四、监督检查处理(七)广播影视类*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
5、事项的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各。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三)举报核查。四、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
6、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项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书面核查。(二)实地检查。(三)重点检查。(四)举报核查。四、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的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依法行政处罚。(二)发现
7、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或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该行政许可。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如果因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撤销对使得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要依法给予赔偿。如果是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三)发现被许可人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有违法情形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发现获得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
8、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五)被许可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九)对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的*项)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被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的事项)的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从事被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的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重点抽查
9、。(二)举报核查。四、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从事被取消审批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项(含备案事项)的活动有违法情形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被检查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十)对属地管理的文物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文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10、(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上级文物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文物管理所根据行政部门和上级文物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
11、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县文物管理所根据社会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处理行使文物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12、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五)违反规定采取或者擅自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六)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八)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3、;(九)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十四)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请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