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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结构施工图审查要点1普通钢结构:审查依据: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173-4.1结构或构件变形的容许值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当有实践经验或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观感的原则对本标准附录B中的构件变形容许值进行调整。注:1I为受弯构件的跨度(对悬臂梁和伸臂梁为悬臂长度的2倍);2vT为永久和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挠度(如有起拱应减去拱度)的容许值,vQ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挠度的容许值;3当吊车梁或吊车桁架跨度大于12m时其挠度容许值vT应乘以09的系数;4当墙面采用延性材料或与结构采用柔性连接时,墙架构件的支柱水平位移容许值可采用I/300,抗风桁架(作为连续支柱的支承
2、时)水平位移容许值可采用I/800o7.3.1 实腹轴心受压构件要求不出现局部失稳者,其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6)圆管压杆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2ko7.4.6 验算容许长细比时,可不考虑扭转效应,计算单角钢受压构件的长细比时,应采用角钢的最小回转半径,但计算在交叉点相互连接的交叉杆件平面外的长细比时,可采用3不需要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宜焊透,其质量等级受拉时不应低于二级,受压时不宜低于二级。4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采用角焊缝或部分焊透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的T形连接部位,以及搭接连接角焊缝,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接承受动荷载且需要疲劳验算的结构和吊
3、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50t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以及梁柱、牛腿等重要节点不应低于二级;2)其他结构可为三级。11.5.2 螺栓(例P钉)连接宜采用紧凑布置,其连接中心宜与被连接构件截面的重心相一致。螺栓或抑钉的间距、边距和端距容许值应符合表11.5.2的规定。注:IdO为螺栓或抑钉的孔径,对槽孔为短向尺寸,t为外层较薄板件的厚度;2钢板边缘与刚性构件(如角钢,槽钢等)相连的高强度螺栓的最大间距,可按中间排的数值采用;3计算螺栓孔引起的截面削弱时可取d+4mm和d0的较大者。12.7.4 柱脚锚栓不宜用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此水平反力由底板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摩擦系数可取0.4)或设置抗剪键承
4、受。18.2.1 钢结构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按下列要求进行防腐蚀设计:1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环境腐蚀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合理确定防腐蚀设计年限;2防腐蚀设计应考虑环保节能的要求;3钢结构除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外,尚应尽量避免加速腐蚀的不良设计;4防腐蚀设计中应考虑钢结构全寿命期内的检查、维护和大修。18.2.4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避免出现难于检查、清理和涂漆之处,以及能积留湿气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18.2.7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防腐蚀方案,如采用涂(镀)层方案,须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
5、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并注明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钢结构防腐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的要求,建议制订防腐蚀维护计划。用槽钢或有可靠依据的其他类型连接件。2钢结构防火设计:审查依据: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18.1.2 建筑钢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18.1.3 当钢构件的耐火时间不能达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进行抗火性能验算。18.1.4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
6、材料的性能要求。审查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
7、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o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o3空间网格结构:审查依据: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3.5.1 空间网格结构在恒荷载与活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最大挠度值不宜超过表3.5.1中的容许挠度值。注:对于设有悬挂起重设备的屋盖结构,其最大挠度值不宜大于结构跨度的1/400。5.1.3 杆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5.1.3中规定的数值:4多、高层钢结构房屋抗震审查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9.5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钢板厚度不小于4
8、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5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8.1.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8.1.1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注:1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混凝土筒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2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第H.2节的规定。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3表内的筒体不包括混凝土筒。8.1.4 钢结构房屋
9、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8.1.5 采用框架结构时,甲、乙类建筑和高层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多层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8.1.6 )中心支撑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不宜采用K形支撑;支撑的轴线宜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偏离交点时的偏心距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当中心支撑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且每组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应大于10%o8.1.7 X扁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有一端与框架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间或同
10、一跨内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8.1.9 钢结构房屋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地下室时,框架-支撑(抗震墙板)结构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伸至基础;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8.2.2钢结构抗震计算的阻尼比宜符合下列规定:1)多遇地震下的计算,高度不大于50m时可取0.04;高度大于50m且小于200m时,可取0.03;高度不小于200m时,宜取0.02o2)当偏心支撑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阻尼比可比本条1款相应增加0.005o3)在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0.05。8.2.3钢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
11、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结构应按本规范第3.6.3条规定计入重力二阶效应。进行二阶效应的弹性分析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在每层柱顶附加假想水平力。2)框架梁可按梁端截面的内力设计。对工字形截面柱,宜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对结构侧移的影响;对箱形柱框架、中心支撑框架和不超过50m的钢结构,其层间位移计算可不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的影响,近似按框架轴线进行分析。3)钢框架-支撑结构的斜杆可按端部校接杆计算;其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地震层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较小值。4)中心支撑框架
12、的斜杆轴线偏离梁柱轴线交点不超过支撑杆件的宽度时,仍可按中心支撑框架分析,但应计及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5遍心支撑框架中,与消能梁段相连构件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要求调整:支撑斜杆的轴力设计值,应取与支撑斜杆相连接的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支撑斜杆轴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1.4,二级不应小于1.3,三级不应小于12位于消能梁段同一跨的框架梁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框架梁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1.3,二级不应小于1.2,三级不应小于1.1;框架柱的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柱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1
13、3,二级不应小于1.2,三级不应小于l.lo83.2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应符合表8.3.2的规定:8.3.2 条文说明:从抗震设计的角度,对于板件宽厚比的要求,主要是地震下构件端部可能的塑性较范围,非塑性较范围的构件宽厚比可有所放宽。8.3.3 梁柱构件的侧向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1梁柱构件受压翼缘应根据需要设置侧向支承。2梁柱构件在出现塑性较的截面,上下翼缘均应设置侧向支承。3相邻两侧向支承点间的构件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8.3.7框架柱的接头距框架梁上方的距离,可取1.3m和柱净高一半二者的较小值(I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
14、下各100mm范围内,工字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型柱角部壁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8.4.2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3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入y)以及支承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4若支撑和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30。夹角的规定;一、二级时,支撑端部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节点板与框架构件连接焊缝的端部)在沿支撑杆件轴线方向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8.43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
15、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按计算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8.5.2偏心支撑框架的支撑杆件长细比不应大于120235/fay,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规定的轴心受压构件在弹性设计时的宽厚比限值。10.2.6(大跨度屋盖建筑)支座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荷载作用下不应先于杆件和其他节点破坏,也不得产生不可忽略的变形。支座节点构造形式应传力可靠、连接简单,并符合计算假定。2对于水平可滑动的支座,应保证屋盖在罕遇地震下的滑移不超出支承面,并应采取限位措施。38、9度时,多遇地震下只承受竖向压力的支座,宜采用拉压型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