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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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责任清单分数配比条款数1.证照管理322.制度落实1373.人员管理644.场所设备设施1365.进货查验1676.贮存管理757.现制现售858.标识管理17129.运输过程管理3310.网上超市9511.其他要求5312.加分项105合计11064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项目I序号I责任清单I配分I检查细则及评分I规痣薪1.证照管理3分1.1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应合法有效,许可证(备案)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应当在销售场所

2、显著位置展示主体追溯码或者产品追溯码。21 .未在总服务台店或门店醒目位置(或以电子形式)公示证照,扣1分;2 .公示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扣2分;3 .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备案)事项不一致,扣2分;4 .有外设仓库,未能提供报告证据,扣1分:5 .未在显著位置展示主体码或者产品追溯码,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四十二条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第十七条1.2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

3、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1现场未张贴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的,扣1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2.制度落实13分2.1建立、健全各项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31 .查阅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自查(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

4、货查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等,每少1项制度扣1分;2 .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完善,或与超市实际情况不相符,扣3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第四款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贝J(试行)第三十二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2.2建立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记录。2查阅超市相关的记录,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培训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冷藏冷冻设

5、施温度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废弃物处置记录、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毁记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检查记录或应急演练记录等记录。缺少一个记录扣0.5分,扣完为止。备注:具体的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扣在后面相应条款,如人员培训记录缺失,扣在3.1或3.2条款。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四十八条2.3*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以及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并于每年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以及处

6、置措施等情况。21 .制度是否包含如下内容:自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管的时限及程序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每少一项内容,扣0.5分;2 .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2分;3.未能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要求开展自查,扣2分;4.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2.4*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Fl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

7、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21 .未能提供每Fl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扣2分;2 .未能提供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扣2分;3 .未能提供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或纪要不符合要求,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

8、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2.5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做好消费者的投诉信息记录。21.没有制度,或没有记录,扣2分;2.制度不完善,实操性不佳,扣1分;3.投诉记录不完整,缺少投诉人信息、投诉情况说明、处理结果等,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2.6食品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

9、制食品安全风险。11.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扣1分;2.未采取封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扣1分;3.未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条2.7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需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11.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扣1分;

10、2.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扣1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0.5分;4.未将召回和处置结果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人员管理6分3.1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鼓励企业

11、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2L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或未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扣2分;2 .没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扣1分;3 .新的法规出来没有及时培训或不能提供新的培训计划的扣1分:4 .有禁止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工作的,扣2分;5 .加分项: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且有表彰和奖励的相关记录,加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本条款最高得分为2分(含加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4企业落实食品

12、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2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保存培训记录。1随机抽取一名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和两名其他岗位人员,不能提供培训记录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随机抽取3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任意一名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包括过期、人证不符等),扣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3.4现制

13、现售人员、散装食品(即食或无需清洗即可加工)销售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着装规范。工作场所不得存放私人物品。11 .存在蓄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戴外露饰品,手表等有碍食品安全行为,每人扣0.5分;2 .未遵循良好的着装规范:穿着工作服、帽子,现制现售食品加工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每人扣0.5分;3 .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未规范佩戴手套、口罩、帽子,每人扣0.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8.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3.14.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存放私人物品,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4.场所设备

14、设施13分4.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经营场所环境整洁。3L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等明显破损,扣1分;2.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地面、墙面有明显的污渍、积垢、虫鼠害等,扣1分;3 .销售场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未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未分开,扣1分;4 .销售场所经营散装食品区域未相对独立或无隔离措施,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未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区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扣1分;5 .销售场所食品与洗洁精、蚊香、洗衣液等非食品摆放在一起或捆绑销售,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

15、过3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二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4.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3根据实际经营食品品种的需要:I.未配备必要的工器具消毒设施,或设施无法运行,扣1分;2.未配备必要的采光、照明设施,裸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等未安装防护措施,扣1分;3.未配备必要的虫害控制设施,或设施无法运行,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有电击式灭蝇灯,扣1分;4.未配备必要的水池,或原料清洗水池、清洁用具水池与加工用具水池未分开,扣1分;5 .未配备必要的存储设施(货架、仓板等),扣1分;6 .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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