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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是隶属河北省公安厅的全日制普通公安高等专科院校,历经七个历史发展时期,即1949年8月成立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公安学校、1954年11月设立的河北省人民警察学校、1956年2月设立的河北省劳改干部学校、1978年6月设立的河北省公安学校、1991年11月更名的河北省人民警察学校、1998年11月设立的河北科技大学人民警察学院、2003年4月设立的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建校以来,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公安姓党”根本政治属性,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为
2、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乃至政法系统培养输送大批优秀专业人才,是全省公安队伍警力补充的主渠道,占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警力补充总量的60%,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2021年10月11日学院升本工作通过省高校设置评审委员会专家答辩,2022年12月列入河北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冀教发(2022)28号),正在加快建设区位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的本科层次河北警察学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全称为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河北警院;英文全称为HebeiV
3、ocationalCollegeofPublicSecurityPolice,英文缩写为HCPSP。第三条学院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新路2号。第四条学院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北省公安厅主管,接受河北省教育厅业务指导。第五条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依法自主办学。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面向社会、立足公安、服务实战,坚持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职民警培训并重,秉承“政治建警、开放办学、特色立校、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充分发挥公安人才培养、公安民警培训和警务理论研究重要职能作用。第七条学院校训是忠诚、奉献、求是、创新。第八条学
4、院坚持立德树人,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相结合,对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培养符合“四个铁一般”标准的新时代公安事业可靠接班人。第九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学生第十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学院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三)参加公安
5、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娱乐体育等活动;(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六)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设备和设施;(六)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
6、安机关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三条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培养学生的警察意识、纪律观念和良好作风。第十四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学院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注重就业教育宣传,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三章教职工第十七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7、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各类教职工的比例。第十八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教师应取得教师任职资格,具有承担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第十九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十条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对拥有警察身份的教职工进行组织管理,按规定的时限和条件报请主管部门授予或晋升警衔。第二十
8、一条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和进行岗位流动管理,对其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警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务保
9、障,享有从优待警相关待遇;(九)学院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二十三条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三)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五)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第二十四条学院重视师德建设和警察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导其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职业形象。第二十五条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术创新、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
10、围,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聘用优秀中青年人才。第二十六条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休人员政策,关心其生活,发挥其在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第二十七条学院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八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申诉。第四章管理体制第二十九条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委员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
11、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监督的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第三十条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12、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8-
13、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
14、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三十一条学院实行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各部门1名负责人或教师代表组成,党委书记任主任,党委副书记、院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校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坚决贯彻落实。校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对学
15、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修订等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二)就事关全院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三)就事关学院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四)受学院委托,校务委员会委员可以代表学院出席或参加学院内外有关活动。第三十二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范围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10-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负责招生和就业工作。(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