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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姑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合法权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细则规定,结合美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
2、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第三条在美姑县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乡镇,其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上述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保险合同办理,不适用本细则。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第二章职能划分第四条
3、县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损失的评估及补偿工作。林草主管部门与涉及野生动物致害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对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对补偿工作进行审核,提出补偿意见。县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野生动物致害的调查、核实等工作。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野生动物致害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县林
4、草局。第三章防控措施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县林草局应当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林草局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下列工作:(一)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工作;(二)在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设置警示牌,开展有关致害野生动物生活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教育培
5、训工作;(三)开展野生动物致害情况调研,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四)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致害应急处置预案。第四章补偿制度第六条在美姑县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损)人有依照本细则获得县人民政府补偿的权利:(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
6、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六)经县林草局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因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二)因围观、挑逗、故意伤害或主动攻击野生动物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三)在合法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在合法生产经营范围以外进行饲养牲畜、特种养殖动物的;进入自然保护地内的散养牲畜或家禽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四)人工繁育、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逃逸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五)现场核查不能
7、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补偿认定第八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本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保护或记录现场,并在抢救、治疗结束后60日内或者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县林草局提出补偿申请。人员受到伤害的还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发票及用药清单等相关证明。补偿申请人递交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或授权代理人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机构做好登记。经受理机关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受理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
8、当事人。补偿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方式等;(二)具体的损害事实、赔偿要求和理由;(三)证明存在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相关材料、证明对被损害财产具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等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证明材料可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提交,也可在政府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前进行补充。(四)造成致残等级的,应提供具备资质的相关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涉及医疗救治的,负责核实的机关可依法查阅和调取相关医疗记录,救治机构应予配合。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
9、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工作,并于完成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请报告。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调查核实存在技术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请求县林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告在损失行为发生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另选其他工作人员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补偿申请,同时将调查
10、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部分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修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组织公示,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并继续办理补偿事宜。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最终确定的调查情况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林草局申请复核。县林草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复核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听证。第十条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
11、材料、现场调查情况报告、相关情况佐证材料和初步定损意见提交县林草局。县林草局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县人民政府。经审核认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复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县林草局独立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有困难的,可以视情况征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意见或召开专家会研究讨论。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林草局委托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
12、鉴定结论。鉴定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鉴定费用由委托机关承担。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县林草局提交的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后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同意补偿决定需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受害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给予补偿的,县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县财政局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款。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款、而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款,剩余部分可以按协议约定结清。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并拨付给申请人。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
13、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第六章补偿标准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由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因野生动物致害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款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全额医疗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款按照美姑县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金额为上年度美姑县职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力的,参照最新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应当支付全额医疗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款,残疾补偿款根据致
14、残等级确定。致残等级7-10级的最高补偿额度为上年度美姑县职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致残等级5-6级的最高补偿额度为上年度美姑县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致残等级1-4级的最高补偿额度为美姑县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三)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款,死亡补偿款总额最高为上年度美姑县职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四)造成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损失的,按照核实的损失量按发生时美姑县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损失的50%;(五)造成畜禽受伤的,按照不低于实际发生治疗费的40%补偿,最高额不超过实际发生时间该畜禽治疗费用市场价格的60%o造成家禽家畜死亡或水产被食用的,按照不
15、低于美姑县上年度该畜禽或水产市场价格的50%给予补偿。(六)造成合法财产损毁的,可维修的按照美姑县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不可维修的,按照损坏财产的度平均市场价的80%予以补偿。第十四条因野生动物致害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美姑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申请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救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县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笫十五条虚报、冒领、骗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6、责令退回补偿款,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涉及近亲及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生态移民等,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建立长效机制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涉及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表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调查登记表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认定表等文书样式由县林草局统一制定。本细则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