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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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总局审查通则,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市场监管及其他政务服务等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结合经营规模、经营形式等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四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

2、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额外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集中用餐单位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自营、承包等。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经营项目可以复选。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其中经营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在申请表中注明。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简单

3、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只有主要经营项目为食品销售及小型餐饮经营者可以选择增加简单制售范围。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申请审查。第五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可以采取线上线下两种形式线上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无法在线核验主体资质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

4、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提交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中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从事自动设备制售的还应提交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线下申请应提交相应纸质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材料审核确保内容完整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审核通过。(许可管理办法,

5、结合实际修改)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第七条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当合理,尤其是污染区与洁净区应避免交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配备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与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

6、、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九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应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工用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洁。第十条市场监管及其他政务服务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部门的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不少于2名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按照食品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发现经营者申请的项目与实际经营类别理解不一致情况的,可以告知经营者对申请项目进行修改,并按照修改后项目进行审核。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

7、,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第三章食品经营管理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一条连锁经营总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食品安全管理考核纳入总部统一管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连锁总部应配备负责门店食品安全抽查质控的食品安全员。第十二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应建立食品追溯系统。建立食品采购、配送管理台帐,内容包括:供货商信息、产品采购信息、配送点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种等)、配送清单(单位名称、配送对象、配送日期、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

8、发货人、收货人)等。第十三条连锁企业总部根据其经营模式,应当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仓库和设备设施;(二)具有与配送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运输工具、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四章食品销售单位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四条应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贮存场所也可以视作经营场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

9、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第十五条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或加热、保温设备,设备应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第十六条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明显的区分标识。贮存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第十七条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食

10、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第十八条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九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在经营场所进行散装食品分装的,应当制定关于散装食品分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条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销售专区,配备具有防

11、尘、防蚊蝇、防虫鼠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销售展示柜,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酒已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用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接触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水果蔬菜进行清洗、切削、分装,应当具备符合第五章第六节关于简单制售专区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散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的,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当符合第五章第六节关于简单制售专区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生食与熟食等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存放位置并明确标识。第五章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三条申请餐饮

12、服务经营项目的,应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要求。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中的现榨果蔬汁的,还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相应条款的要求。申请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五节的相应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应符合本章第六节的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的配备与管理应符合河南省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

13、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供货者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制度、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制度、追溯体系建设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参考60号令)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初加工、切配、烹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场所等。食品处理区内不得饲养宠物,不得设置卫生间,与生活区分隔。不应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第二十八条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第二十九条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

14、防滑、无裂健、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IOmmo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还应光滑、防水、不易积聚污垢且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应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o防蝇胶帘应覆盖整

15、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坚固、无裂缝、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不吸水、耐高温、耐腐蚀。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制作需要。第三十条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应采用不透

16、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洗手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干手设施等。第三十一条食品处理区内的操作场所应根据制作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应分别设置清洗水池。申请生食制售的,应设有清洗处理生食水产品原料的专用区域或设施。应分别设置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的容器和加工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三十二条食品制作使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应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处理设备或者煮沸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应分别设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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