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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学习解读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讲义)为优化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体系,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近年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重要法规文件相继出台,信托行业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亟需补充进监管评级标准中。同时,随着信托行业改革转型的深入推进,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监管评级办法也应对此相应进行调整。总体来看,制定更为完
2、备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充分反映当前信托公司经营特点、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行为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1、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和附则,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权重20姒20%,20%30%和10%,并设定对评级调升和调降的若干调整因素。二是明确评级组织实施流程。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分为信
3、息报送与收集、初评、复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后评价等环节。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级别越高表明机构风险越大,越需要监管关注。三是明确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四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与措施。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于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强度。2、相较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将评级框架优化为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
4、个模块,通过不同权重和分值的设置,突出重点模块及重点指标,综合定量指标与定性要素进行评分。二是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强调卖者尽责,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将“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贯穿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各个环节。强调失责赔付,要求信托公司综合评估其受托履职行为,针对其失职情况及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三是促进提升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督促引导信托公司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薄弱环节,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持续压降待整改业务。3、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的方法和意义是什么?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
5、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以三类信托业务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对30家信托公司进行评估打分,从中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有效降低其经营失败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积极维护金融稳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评估信托公司的经营稳健情况与系统性影响,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运行和差异化发展,根据中
6、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开业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和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托公司不参与监管评级。第三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是指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的管理状况和整体风险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工作。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是指金融监管总局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就单家信托公司经营状况对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影响程度作出判断的监管工作。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
7、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管机构。第四条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信托公司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及系统性影响评估结果,对不同级别和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监管标准、监管强度、监管资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第五条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工作由监管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章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六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包括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五个模块。各模块内设置若干评级要素,由定性要素和定量指标组成。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
8、容:(一)评级模块权重设置。评级满分为100分,各评级模块的分值权重如下:公司治理(20%),资本要求(20%),风险管理(2096),行为管理(30%),业务转型(10%)。(二)评级要素得分。对各评级要素设定分值,其中对定性要素设定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对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值要求。评级要素得分由监管评级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照评价要点、评分原则及指标值要求,结合专业判断确定。(三)评级模块得分。评级模块得分为各评级要素得分加总。(四)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模块得分按照模块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五)等级确定。根据评级得分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初步级别。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
9、管评级结果。第七条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可调增其初评得分:(一)持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0%(含)以上;(一)协助监管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信托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机构应下调其初评结果。(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评结果下调一个级别:1 .多次或大量开展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2 .多次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3 .向信托产品投资者大量出具兜底承诺函;4 .新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5 .违反资管新规要求对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6 .违规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0、初评结果下调两个级别:1 .故意向监管机构隐瞒重大事项或问题,造成严重后果;2 .多次或大量开展违规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产被占用,或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3 .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不良社会影响。对自查发现的涉刑案件,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只下调一个级别。(三)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之一,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监管评级结果不得高于5级: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等。(四)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级别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下调幅度。第九条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一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
11、管关注。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一90分为2级;70分(含)一80分为3级,60分(含)一70分为4级;40分(含)一60分为5级;40分以下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第十条金融监管总局每年可根据行业监管要点、信托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特征,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价要点和评分原则,并于每年监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第三章监管评级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评级全部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第十二条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由金融监管总局信托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各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12、。按照派出机构初评、金融监管总局复核、监管评级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金融监管总局有序推动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线上化,进行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增强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如实向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反映自身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并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时,应及时与信托公司核实,并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持续、全面、深入收集监管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监管专项报告,公司有关制度
13、办法、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经营管理文件,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第十五条监管评级初评由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初评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现场检查、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监管部门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综合分析信托公司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初评结果由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信托公司的实际状况,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第十六条金融监管总局对监管评级初评结果进行复
14、核,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最终结果反馈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第十七条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将信托公司的最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非现场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信托公司,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信托公司单个模块评级得分情况的持续关注,对于单个模块得分低于该模块满分60%或连续两年得分下降明显的,应视情况督促信托公司制定改善该模块的整改计划,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第十八条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信托公司因公司治理和股权管理出现重大变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涉刑案件、出现流动性危机、发生对监管评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其
15、他重大事件等,导致管理状况或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可申请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监管评级动态调整应履行初评、复核、结果反馈和资料存档等程序。第十九条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监管机构应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第二十条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作为综合衡量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的重要依据。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较为健全,出现的问题较为轻微,且能够通过改善日常经营管理来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基本健全,风险抵御能力良好,存在一些需要在日常经营
16、管理中予以纠正的问题,需引起公司和监管机构的关注。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一些明显问题,虽基本能够抵御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挑战,但存在的问题若未能及时纠正,则可能导致经营困难及风险状况劣化,应给予重点关注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且未得到有效处理或解决,很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需要监管高度关注,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风险较高,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需要加强盯防式监管或贴身监管。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依法对信托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