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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细则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军地改革
2、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工作目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整体联动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有效提高困难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提升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水平,更好满足困难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全方位推动赶超跨越、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山区样板贡献力量。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尊崇优待。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在保障援助对象享有公民普惠待遇基础上,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真正把党和政府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确保共同富
3、裕道路上退役军人一个都不掉队、现役军人家庭一户都不能少。(二)坚持常态联系。建立常态化走访联系工作机制,充分依托县、乡镇、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全面掌握我县生活、就业等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情况,积极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分类分层实施帮扶援助,合理确定援助标准,定期做好成效评估。(三)坚持多元统筹。协调匹配各类社会帮扶资源,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工作,通过社会募捐、志愿服务、慈善救助等方式,提供针对性、专业性的帮扶援助。(四)坚持造血帮扶。在向帮扶援助对象实施政策信息、资金补助等援助的同时,根据困难家庭和对象实际情况强化造血功能,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就业岗位等赋能服务,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
4、走向自主发展的道路。三、帮扶援助对象具有县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四、帮扶援助情形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四)退役军
5、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帮扶援助:1.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2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3 .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五、帮扶援助措施(一)生活援助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我
6、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列“其他优抚支出”科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体现优待性。(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二)医疗援助对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按其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一个医保年度内援助额封顶线为上年度我县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o条件成熟时,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参加政府引导的全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可按
7、规定享受缴费补助。(牵头单位:县医保局)(三)住房援助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县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切实按农村困难群众家庭危房改造及时救助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具体标准、申报办理流程按照住建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四)教育援助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烈军属子女,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采取减免相关教育费用,发放
8、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方式,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烈军属子女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视情给予2000元以内的援助。(牵头单位:县教育局)(五)就业援助为退出现役、有培训意愿且能够正常参加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无法通过市场就业且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落实公益性岗位给予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按照县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其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
9、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六)其它临时性援助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军烈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按困难程度和支出情况分别给予100O元、2000元、3000元的临时性生活补助,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只可申请1次。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并享受“身后关怀”。不幸殉职的退役军人遗属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援助;因战、因公牺牲
10、的现役军人遗属给予5000元一次性援助;“身后关怀”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获县级以上拥军、优抚、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表彰奖励的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给予3000元的临时性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七)社会化援助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关心关爱、法律援助等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清单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六、办理程序帮扶援助工
11、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1 .申请。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向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困难帮扶援助申请表,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2 .审核。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3 .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开展复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12、,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复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报事权牵头单位审批、落实。牵头单位收到援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援助决定。紧急情况时,乡镇或县有关部门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七、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跟踪问效以及临时性援助、社会化援助等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做好教育援助
13、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生活援助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上述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各类援助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做好住房援助工作;县医保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凝聚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合力。(二)加强服务保障。各乡镇要认真排摸困难退役军人底数,分类建卡,确保应帮尽帮、不落一人。建立规范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责任,强化数字赋能,准确掌握困难情况,及时有序做好动态调整工作。通过数字化改革联通各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14、确保困难退役军人援助政策享受全覆盖。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展资金保障渠道。(三)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电视、走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困难退役军人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要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振信心,共创美好生活。(四)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帮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各乡镇、部门在开展帮扶援助过程中,应依法向
15、社会公示困难对象认定的条件、程序、保障标准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本实施意见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1.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适用于生活援助)2 .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适用于医疗援助)3 .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适用于教育援助)4 .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适用于就业援助)5 .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适用于其他临时性援助)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适用于生活援助)镇村(社区)别龄姻状况作位役时间系方式行卡号O生活援助庭类别他口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人口伤残民兵民工残疾军人口现役军遗属口病故军人遗属口三红口属口军队无军籍成简女名与申请人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本人保证所填内容和申报材料: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本家庭经济状)本人及家庭成员若采取虚报、隐瞒、取援助资金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制申请人:手印)年人:-产不年月镇人民政办府盖见初日审日务局审核意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