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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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养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3)养监减字第1514号罪犯曲比联合平,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现在四川省葬窝监狱七监区服刑。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以(2014)雷波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被告人曲比联合平未上诉。于2014年7月2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以(2017)34刑更13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

2、019年12月5日以(2019)川34刑更27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2021年11月29日以(2021)川34刑更33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16日止,该裁定于2021年12月3日送达生效。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安排,爱护劳动工具,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42.39元,账户余额3411.25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曲比联合平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曲比联合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无证据证实暂无履行能力,依法应当从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比联合平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葬窝监狱2023年10月19日附:罪犯曲比联合平减刑材料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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