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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林长制投诉举报反映事项处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XX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要求, 为畅通监督渠道,规范投诉举报反映事项处理,结合我镇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诉举报反映事项包括社会各界投 诉举报、上级部门检查督查发现、各级林长交办以及媒体曝 光、社会关切等涉及林长制工作的事项。第三条 事项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镇级林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负责涉 及林长制工作事项的登记、分办、交办、催办、督办,依法、 规范、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回应群众的关注。第二章办理程序第五条 受理人员接到反映举报的事项时,应完整记录 反映事项的时间、
2、地点、事件经过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 式等信息,备案存档。第六条林长办接到事项反映,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 照以下方式承办、分办、交力、。(一)属于本级林长职责范围内的,应根据职责分工进 行分办、交办。(二)属于下级林长职责范围内的,应交下级林长办办 理。(三)反映涉及森林火灾警情处置的,移交有关部门按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处理。(四)反映问题为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的,移 送有关部门按违法案件查处有关程序办理。(五)反映问题不属于林长制工作范围的,不予受理, 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七条反映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市林长办根 据情况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第八条林长办对于重大
3、、紧急的举报反映事项,应当立 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 施,同时报告本级林长。第九条对于林长办分办、交办的事项(山林权属纠纷调 处工作除外),承办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及时 处理,如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应写明原因并明确办结 时限。第十条反映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告知 投诉举报人,并向林长办报送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说明反映事项调查情况、处理情况等。第十一条对于承办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 办结交办问题的,林长办可下发督办通知。督办通知发出10 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向林长办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 督办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投诉举报反映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承 办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书面材料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三章问责及通报第十三条办理投诉举报反映事项的有关单位或工作人 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投诉举报反映事项的办理 要做到实时跟踪,完成一件,反馈一件。对工作不力、推诿 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问责。第十四条镇级林长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投诉举报反 映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镇林长办公室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