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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矿产开发政策报告1加拿大矿业投资政策1.1法律法规及规定矿业包括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开采以及矿址的建设、管理、清理改造和关闭的全过程。按加拿大现行宪法,采矿业一般由省级政府管理,各省政府对其管辖的矿业负有管理责任。联邦政府在矿业管理管理方面与省政府相应的直接责任相比是有限的,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矿产的直接控制权,如铀矿的勘探、开发管理;与国有企业有关的矿业活动、西北地区、育空地区和领海的矿产资源管理。具体说联邦政府直接负责纬度60度以北的矿业活动,其中包括矿产勘探开发和开采、矿址的建设管理和清理改造、征收三个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税收和矿址使用税。对于全国的矿产资源,联邦政府主要是从科技、劳
2、动和环境保护上管理,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控制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从宏观上控制加拿大矿业。加拿大三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矿业活动由联邦政府通过派驻观察员或直接管理的方式行使管理权。但是,联邦政府承诺要给予地区政府省一级的管辖权,从而减少联邦在纬度60度以北的职责范围。管辖权的移交将能够使这些地区政府根据自己矿业发展的具体需要而进行“北部式”的决策。在联邦宪法之下,加拿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的立法通常由省里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安全和劳工等影响到矿业活动问题的立法也通常由省里负责。每个省都有自己的矿业法。在加拿大,矿产资源所有权为私人所有和国家或省所有。国家拥有所有国有
3、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大部分的国家所有权为省拥有。加拿大多数省的矿业法规鼓励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活动。在矿业活动被许可的地方,法律承认进入该区寻找矿产资源,获得勘查、开发和生产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业权人可以从国家获得勘探许可、勘区证、采矿租约以及开发矿产资源的地面权利。加拿大政府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如果不直接涉及到加拿大股票或商业资产获取等问题,外商投资通常不受加拿大投资法的约束。在矿业方面,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勘查阶段被认为不是商业获取,因此不受投资法约束。而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则被认为是资产获取,需要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活动。1)采矿权取得和转移在加拿大开发矿产,必须取得采矿权和地面所有权。采矿
4、权由勘探许可、勘区证和采矿相约组成,反映了取得矿业权的程序。地面所有权即是土地使用权。(1)勘探许可:类似中国的资格证,有效期五年。只收取名义费用。(2)勘区证:打桩或在地图上确定勘探范围。只有权勘探,但有下一步工作的优先权。勘区证有效期一年,可申请延期。要求最低投入,每年要向政府交勘探工作报告。延期期间,勘探许可证有效。勘区证可转让给其他勘探许可证持有人。费用2050加元。(3)采矿租约:为最高租约,赋予采矿权和处置权。一般申请要求:作了足够的工作,进行了地面测量,证明已作了地面所有权补偿(安大略省规定)。一般期限为21年,可延期21年。申请费用也很少,每公顷1加元或总共75加元。申请采矿租
5、约,申请者不一定向政府出示矿产储量资料。在租约末期,权属收归政府。但如果没复垦完,政府不收回权属,直到矿山企业复垦完。加拿大各省的矿业法都规定了矿业权申请程序。申请者须先申请取得勘探许可,再确定一定范围申请勘区证。经批准的矿区范围有的需要打桩,有的只需到政府有关部门在地图上圈出即可。获取采矿租约后的开发工作完全由投资者决定,政府只介入矿山开发后的复垦工作。矿山在开采前要提交复垦报告,由矿业公司与政府达成有关协议并缴纳足够的复垦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政府与矿权人商定,并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区由政府收回,但如果矿山没有完成复垦,政府将不予收回。政府对矿山的监督工作由政府派出
6、的观察员承担,观察员有权命令关闭矿山。加拿大矿业权可以进行转让。基本要求是矿业权转让按法规规定的样式,以书面形式由当事人执行。矿业立法特别强调书面形式,否则没有强制力。勘区证的转让则不要求法规同意,一些管理当局,包括安大略省则要求签发采矿租约的权威部门的书面认可。所有的管理当局都有矿业权转让的登记机制。魁北克省要求矿业权的转让到由能源和矿山部管理的公共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而勘区证、勘探许可则不需要。其他省,如安大略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登记是可选的。在加拿大,首先获取矿权的往往是个人或小矿业公司。小公司由于资金有限,往往只做一些初步的勘探工作,一旦发现矿体,便将矿权转让给大的矿业公司。现在,大矿
7、业公司越来越依赖于从小矿业公司收购矿权。政府对矿权转让不予干预,矿权转让所得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从利润中分成取得(最高可达50%)。目前,加拿大比较流行大矿业公司与小矿业公司组建合资企业,因为这样大矿业公司可以通过用勘探费抵扣税前收入达到避税的目的。2)土地使用权(地面权)在加拿大,大部分土地属国家所有,特别是北部地区。但并不是所有土地都可用于采矿活动(如国家公园或省级公园)。每个省的自然资源部都有权决定土地是否用于矿业开发。加拿大对外国公司或个人拥有本国的土地没有限制。过去,有的省立法客观上不鼓励外国投资,但并不禁止,由于这些法律易被规避而被废止。在省级范围内,外国人与加拿大人具有平等的地位
8、,政府对外国人拥有土地用于开发的间接调控,则是根据联邦政府发布的外国投资审查法进行审查,其标准是这些产业必须有利于加拿大的经济。在加拿大,矿业权与地面权是分离的。如果地面权由私人拥有,则矿业权人需经地面权人同意,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当补偿数额不能达成协议时,地面所有权人可按法律规定申请仲裁;如果地面所有权人不同意矿业权人使用土地,按矿业法的规定,矿业权人可通过一系列程序进行申诉。如果地面所有权归省或联邦政府,则矿业权人可无偿使用土地。1.2外国企业土地政策1)土地法的主要内容根据加拿大联邦土地及不动产转让法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处置国有土地,如港口、公共土地等,但须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其它土地征用及
9、开发主要为省政府权力,安大略省土地规划法规定省政府有权控制土地规划、征用、开发并可授权下一级政府负责执行。但魁北克省土地使用开发与规划法规定,每个市政府有责任管理本市所辖土地。2)外资企业获得土地规定根据加拿大联邦公民法及公司法,非加拿大居民或企业也可以购买、拥有及出售土地及房地产。但同时赋予各省权力对外国人及企业购买土地及不动产进行限制。根据安大略省外国侨民房地产法给予外国人购买、拥有及出售土地及房地产的权利,但是外国公司必须在获得许可证后才可进行买卖。根据魁北克省非居民购置农场土地法,未经“魁北克省农用土地保护委员会”批准,外国人及企业不得购买农用土地。获得使用权的办法主要通过租赁,由各省
10、法律规定。安大略省房客保护法规定,出租房和租赁房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商定的合同执行,但在12个月内不可以增加租金。魁北克省民法典和住房管理法规定,与安省类似,但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可以任意提高租金,只要符合约定。3)矿业开发融资矿业投资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自有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企业通过出售其股份募集资金和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再投资;二是举债,即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企业投资矿业首先考虑的是资金成本和矿山回报。在加拿大,小矿业公司一般承担高风险的工作,在完成矿产勘查和部分勘探工作后,将成果卖给大矿业公司;后者往往资金实力雄厚,一般进行矿山开发和生产工作。对于大矿业公司来说,完全有能力拿出
11、部分自有资金开展勘探工作,但对于小矿业公司来说,则主要通过出售公司股份取得资金。在矿山开发阶段,其投资风险属正常范围,但投资大,一般企业光靠自有资金已不能满足需要,需要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其方式主要是出售优先股、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加拿大是世界上风险资金的集中地,有阿尔伯塔、温哥华、多伦多三个股票交易所,许多矿业公司都在这三个交易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加拿大有许多风险投资基金,许多加拿大人除了支付养老基金外,还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购买风险投资基金,再由这些基金投资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这些投资基金为矿业公司融资提供了大量资金。2加拿大矿业税收政策2.1 政府矿业税收政策加拿
12、大税收主要有联邦税和省区税。联邦税收包括所得税,大公司(资本)税,能源消费税和商品与服务税。省(区)级税收有所得税,采矿税/权利金,能源消费税和零售税等税种。有些地方政府还有财产税派税。在计算联邦所得税时,所有的勘查和开采成本将被扣除。可减免的风险投资税费取决于可觉察的风险程度和政府鼓励投资的类型。如砂、砾石、泥炭和石灰石等普通矿产工业被认为是低风险的,不予以减免税费;对新矿床的勘查投入被认为是高风险投入,予以鼓励,减免率通常为投入当年的100%;在矿山投产进行生产后的投入被认为是低风险的,每年的减免税率通常为30%。加拿大目前实行对新建矿山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加速折旧的对象包括:建筑物及其他
13、建筑设施(位于矿山以外的办公楼除外);采矿机械设备和选矿设备;为矿山运行提供动力的电厂和变电站;直接为矿山生产服务的交通设施。此外,加拿大还对部分矿产的开发实行损耗补贴。损耗概念只适用于层状工业矿床的所得税,层状矿床被认为是可贬值的资产。按照补贴条文,这种损耗可以在税收中折扣。这类矿床主要有:贱金属和贵金属矿床;煤矿Z沥青砂矿和沥青页岩矿;管理机构规定的一些矿床。1976年后,规定了一种计算所得收入时的折扣一一资源补贴。资源折扣一般为资源利润的25%。在加拿大对国外金属矿石进行初始加工的收入可以纳入采矿收入以便获得损耗折扣,但不能纳入资源利润以获得资源补贴。这种收入不可作为制造和加工减税。在加
14、拿大从事矿业活动,可享受联邦和省区政府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税率和应税收入大为降低,从而有效降低风险,保障矿业投资权人的正常获利。具体说来,联邦和省的税收激励在所得税上有:资源补贴,勘查和产前开拓支出的100%划销,递进折旧,全部流动股票和其他减除政策与变通。安大略省在矿业税上的激励措施有:加工补贴,税收免除等。具体来说,在加拿大,一个矿山企业的应税收入如下:总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生产成本二生产利润-资本成本补贴二资源利润-资源补贴-利息-勘查和开拓划销二应税收入由于有各种有效的税收激励政策,使得加拿大矿业的平均有效税率较低,从而确保其成为世界上具有竞争力的矿产开发大国。2.2 外资企业
15、财政和税收规定1)税收体系和制度加拿大在税收上实行联邦、省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由于实行非中央集权制,各省税收政策具有灵活性,各省的税种、征收方式、均衡税赋等都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省级税收立法权不得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加拿大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公司所得税及附加税、社会保障税、商品与劳务税、消费税、关税、特别倾销税、资源税、土地和财产税、资本税等。联邦一级税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和商品与劳务税;省级税收以个人所得税和商品与劳务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联邦政府】联邦所得税、统一销售税(H
16、ST,2010年7月1日,安大略省,卑诗省和新斯科舍省采用统一销售税取代目前联邦货品及服务税(GST)及省零售营业税(PST)双轨并行方式,税项由联邦统一征收)、货品及服务税(GST)关税、汽油及气体燃料专利税;【省及地区政府】省/地区所得税、省零售营业税(PST,艾尔伯塔省、西北地区及育空地区除外)、采矿税、天然资源专利税、资产税(艾尔伯塔省、爱德华王子岛、西北地区及育空地区除外);【市政府】物业税、商业税、所得税。任何人如有加拿大关系,或于一年内在加拿大住满183天或以上者,不论是否为加拿大公民,均被视为加拿大居民,因此需要按其全年的全部收入纳税。非居民则按其在加拿大赚取的工资或工农业收入缴税。加拿大税务局在所有省份收取联邦税及省区税(魁北克省除外)。个人的最高联邦税率,包括附加税是31.32%(魁北克省除外)。省/地区所得税是联邦税的一部份。2)主要税赋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