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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第三条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
2、审批、报告义务。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第五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六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3、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1 .配偶;2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3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4
4、.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5 .配偶的兄弟姐妹;6 .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十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5、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十一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不应仅局限于法律关系。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十二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
6、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一)销售产品、商品;(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服务;(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十五)存贷款业务;(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第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不损
7、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第十五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业务渠道或利用关联关系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对关联交易
8、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第十六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监事有权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八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第四章关联人报备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
9、%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相关参会及表决的情况。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为交易对方;(一)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
10、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
11、)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12、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第二十四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13、以上的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前款关联交易前,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或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评估、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二)公司与其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14、保除外)。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
15、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一)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