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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电设备委托管理合同甲方(委托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乙方(受托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设备 委托管理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服务概况1.1. 设备信息1.1.1. 甲方项目名称:请填充。1.1.2. 甲方项目位置:请填充。1.1.3. 甲方配电设备所属配电站:省市区路号的kV供电配电站:1.1.4. 甲方配电设备数量:台。1.1.5. 甲方配电设备详情:kV电压等级,变比为: KV/ KV,容量为kVA 变压器12服务范围1.1.6. 与供电部门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责任分界点用户部分的配电站,即KV进线
2、闸刀至KV馈线开关出线桩头(包括 KV馈线开关)。1.1.7. 线(电缆)不属于本合同管理维护范围。1.3. 管理方式:定期巡视方式。1.4. 管理次数:经双方约定为每周一次,并24小时全天候应急。2 .服务期限2.1. 服务期限:自年 月日起(含当日)至年 月日(含当日)止。2.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希望延长服务期限的,至少早于上述期限届满前小 月向乙方提出。3 .服务费用及支付3.1. 服务费用标准每月服务费用标准:人民币(大写)元(元)。上述费用已包含预防性电气试验费。3.2. 付款方式首笔款一元,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_年_月一日至年_月_日期 间服务费用;之后应
3、按季度支付,应于每个服务季度开始前提前至少10天支付下个服务季度的 服务费用。4 .关于费用的特别约定4.1. 服务期限内,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维设备建立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和维护 计划,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42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消缺排除的,双方应另行事先签定委托合同,乙方可按实 际消耗的材料和人工要求甲方结算。5 .收款账号及发票信息5.1.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 承担任何责任。5.2. 发票5.2.1.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
4、如下:名称:_纳税人识别号:_地址、电话:_开户行及账号:_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_增值税率:_5.2.2.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6 .双方人员安排6.1. 甲方专业人员(1)姓名:_(2)联系方式:_甲方如需变更上述对口的专业人员的,应提前通知乙方。62乙方巡视人员6.1.1. 乙方应派二名持有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证且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巡视维 保:6.1.2. 乙方巡视人员1(1)姓名:_(2)联系方式:_6.1.3. 乙方巡视人员2(1)姓名:_(2)联系方式:乙方变更上述人员的,应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甲方。7 .甲方维保配合7.1. 材料提供对委托
5、管理的配电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并不限于下述文件和图纸、资料。7.1.1. 配电站平面布置图。7.1.2. 配电站电气主系统接线图及原理图。7.1.3. 配电站继电保护展开图。(包括各种保护、自切及进口继电器的型号及说明 书)。7.1.4. 变配电设备的电气交接试验报告。7.1.5. 电气设备(变压器、断路器、流变、压变、监控系统终端等)使用说明 书复印。7.1.6. 施工结束后的竣工图。7.1.7. 甲方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复印件。7.1.8. 设计院确定的负荷等级及分布情况。(设计说明书有关章节复印件)。7.1.9. 配电房值班记录。7.2. 辅助设施配齐721 .甲方应配齐配电站
6、应有的试验合格的安全用具及消防器材、操作工具(见的 件:安全用具及消防器材、操作工具清单,并按电业规定定点放置。722 .配电站投运前,为确保配电站运行信息的及时交流,甲方应设专用分机、联 系通道应畅通。7.3. 出入配电站登记甲方人员要进入无人值班配电站,应通知乙方派员陪同进入,并履行登记手续。8 .乙方维保安排8.1. 接受委托前的检查审核乙方在接受委托管理前,须对配电站进行全面检查并审核电试继保校验报告及甲方 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质量、设备、站本体 建筑、安全防护等方面的问题,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对影响安全运行的, 甲方应及时进行整改和补充,否则由
7、此而引发的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8.2. 乙方前期工作821.1. 乙方应按照关于变配电站的运行管理规程及甲方配电站的实际情况制 定符合电业KV巡视配电站巡视要求的管理内容。821.2. 为了便于和供电部门的联系,乙方须对配电站设备按供电部门的要求重新 进行命名,并将带有设备命名的系统图送交一份给甲方存档。8.3. 乙方巡视人员具体工作8.3.1. 定期抄录有关仪表数据,记录电压、电流、电量等数值;8.3.2. 乙方对巡视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书面提出处理建议和方案,由甲方决定采取措施进行消缺排除的方案,乙方协助配合并做好有关记 录。8.3.3. 乙方巡视人员无法现场处
8、理的设备缺陷或事故隐患,有权对有可能影响配电 站安全运行的设备、元件、器材,提出由甲方进行改进或调换;甲方在接到乙方的 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乙方也可受邀参与讨论,由甲方决策并付之实施。8.3.4. 每月提供一份变配电站运行管理月报表给甲方有关部门。8.4. 事故处理及责任承担8.4.1. 配电站在运行中如发生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协助甲方处理事 故,并做好事故处理记录。8.4.2. 乙方管理过失原因(如:设备超出质保期、超负荷运行等等)造成的设 备故障处理,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事故,双方事先另行签定委托合同,乙方可按实 际消耗的材料和人工要求甲方结算。8.4.3. 由乙方操作过失原
9、因造成的,乙方应及时处理事故、负责修复,做好记录, 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8.4.4. 乙方应每月根据甲方用电负荷情况提醒并协助甲方调整用电负荷,若一年内 发生三次以上因乙方未提醒甲方调整用电负荷而造成甲方用电负荷超限,乙方将承 担责任。乙方应加强力率管理,在甲方用电负荷正常的情况下,尽量保持配电站力 率正常。9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9. L甲方其他权利9. L1.甲方可随时了解配电站运行情况。9.1.2. 乙方巡视人员有越出职责范围,影响甲方企业经营行为的,甲方可以要求乙 方撤换该人员。9.1.3. 甲方有权决定配电设备部分或全部停电:9.1.3.1. 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经营及维修等要求,决定配电
10、设备部分或全部停电。甲 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停电的,应书面写明H期和停电时间,提前24小时交给乙方巡 视人员。9.1.3.2. 设备停电由乙方巡视人员负责操作。9.13.3.恢复送电时,甲方应再通知乙方巡视人员操作送电。9.134.紧急停电时,甲方对口专业人员可以直接下令乙方操作。乙方巡视人员应 记下操作命令,如无录音电话,操作后甲方发令人应对记录的操作命令及时签认。 92甲方其他义务9.2.1.甲方应提供巡视所需的设施。9.22甲方应为乙方出入甲方配电站提供方便。9.2.3.甲方应当为乙方进行有效管理创造条件并提供方便。10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10.1. 乙方其他权利1.1 1.1.乙方有权取得
11、甲方委托管理的配电站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10.12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反安全运行的任何改造或操作等工作。10.2. 乙方其他义务10.2.1. 乙方应编制与配电站有关的运行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10.2.2. 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就配电站运行安全等问题与供电部门进行业务联系。10.2.3. 乙方的管理内容及标准应均能符合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供电部门)的要求。10.2.4. 乙方应负责对配电站按电业的设备运行管理标准进行规范管理,确保配电站 的正常、安全运行,并保持站内环境整洁。IL合同变更与解除11.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11.2. 服务期限内,双方均有权提
12、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前的服务费用应按约定正常结算,解除方还应向被解除方支付相 当于2个月服务费用的补偿金。除此之外,解除方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2 .违约责任1.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次(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2.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扣减服务费用、承担甲方 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等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1.3. .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的停电、设备损坏(站内),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的,乙方除负责抢修损坏的电气设备外,还应承
13、担损坏修复费用。1.4.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 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 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3 .合同联系方式13.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_地址:_手机:_微信:_电子邮箱:_13.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3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
14、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 视为签收。13.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3.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 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3.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 效。14 .其他约定14.1. 不可抗力14.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 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 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 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15、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 不可抗力事件。14.1.2. 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 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 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 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4.2. 不得转让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 部或部分义务。15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 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I)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向所在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