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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推动法治XX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XX省道路交通安全办法XX省社会信用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是指XX省公安机
2、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公民、企业的社会信用信息。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守信名单和失信名单信息。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的认定第六条构成道路交通安全失信名单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以下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事由(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处罚依据、被处罚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车辆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处罚结果
3、、记分,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名称、日期及所在地行政区划。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连续三年以上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的,列入道路交通安全守信名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失信名单,并按照处罚轻重、责任大小程度,分为一般失信名单、较重失信名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道路交通安全一般失信名单:(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二)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4、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四)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五)因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六)被吊销驾驶证的人员;(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人员;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道路交通安全较重失信名单:(一)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三)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
5、其中情形之一3次以上的;(四)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一年内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情形3次以上的;(五)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第十条每一季度的第一个自然月,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机动车登记地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上一季度道路交通安全守信名单、道路交通安全一般失信名单、道路交通安全较重失信名单等信息在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开,并报XX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第十一条公开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应当公开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
6、理人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涉及自然人的,不宜公开自然人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对未成年人、处罚事由中涉及的其他人员等信息应进行隐名处理。隐名处理时,应当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第十二条每一季度的第一个自然月,XX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收集全省各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报的道路交通安全守信名单、道路交通安全一般失信名单、道路交通安全较重失信名单等信息后,共享至信用XX”网站进行公示。对交通安全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对交通安全失信行为的惩戒和约束,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联合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履
7、行法定职责需要,可以通过“信用XX”网站共享相关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权益保护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守信名单公开期限为2年。道路交通安全一般失信名单,公开期限为1年。道路交通安全较重失信名单,公开期限为2年,公开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开。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被最终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信用主体有权在“信用XX”网站或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自身守信名单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第十六条发现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8、于3个工作日内在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更正,并通过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向“信用XX”网站提供修改后的信息。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认为自身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填写XX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第五章责
9、任追究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非法方式采集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的;(二)篡改、虚构道
10、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的;(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或因过失或故意泄露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害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异议信息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XX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是指在XX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机动车管理人是指机动车所属运输公司(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驾驶人员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失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XX省公安厅负责解释。附件:XX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XX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编号:申请日期:申请人联系人身份证号邮箱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异议事项申请理由(可附页)信用承诺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自负,并记入诚信档案。(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盖章)备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出异议信息申请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