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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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一节一般规定2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容量控制2第二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6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6第二节建筑退界控制11第三节建筑高度控制18第四章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20第一节一般规定20第二节技术规定21第五章竖向规划管理31第六章绿地规划管理32第七章城市景观与环境34第一节城市景观34第二节建筑景观34第三节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35第四节沿城市道路建筑室外装修35第五节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36第六节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等36第八章建设项目证后管理37-IJ37第二节建设工程放验线37第三节建设工程

2、核实39第九章附则43附录一建设用地适建兼容性表45附录二术语、名词解释47附录三计算规则49附录四建筑间距图示54附录五#市中心城区分区控制图55附录六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56附录七用词说明58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20#)等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技术规X,结合#市实际,制定#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X围,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3条.本规定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划定旧区改建地段(以下简称旧改区)和新建区规划建设

3、地段(以下简称新建区)两个城市形态分区(见附图#市中心城区分区控制图).编制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规定.第4条城市各项规划技术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相关规定执行,在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参照本规定执行.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5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重要节点与地段X围内的建设工程,应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与城市公共设施承载能力为规划原则实施管理.第6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X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X或行

4、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规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执行.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X,提出专门的规划要求.第7条对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厂区等工业建筑或规划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条中心城区X围内的个人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并应严格按照#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9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

5、容性内容,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附录一建设用地适建兼容性表确定其适建兼容X围.第11条建设用地X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比例与位置,规划条件指标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第12条.建设项目拟兼容的用地性质在建设用地适建兼容性表中未列入的,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项目主导用地性质和项目与周边环境相互影响情况以与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兼容性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性内容.第13条.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除项目按有关技术规X和规定应配套的公共服务用房与

6、设施外,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对该项目核定的用地性质、兼容性内容实施建设,不得自行增加或改变.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容量控制第14条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第15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以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为界线,不包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拆迁线用地和代征的城市规划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X围内的土地面积.第16条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并已明确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按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已确定规划条件的项目,按规划条件执行)第17条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21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2-

7、2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如涉与地下建筑应计入容积率时,应按附录三中地下建筑容积率计算方法进行计算).表21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建筑层数(N)新建区建筑层数旧改区住宅密度住宅容积率绿地率住宅密度住宅容积率绿地率77351.8230%77351.8225%N9302.2N9322.29N12282.79N15302.71215283.115N17263.3283.4171.0且W2.5220注:1、幼儿它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2、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配套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米;车位数2300辆的社会停车场

8、(库),配套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米.3、农贸市场主体功能建筑面积不小于项目地块计容建筑面积的50%.4、行政划拨用地上的行政办公、业务、科研、培训等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应不应小于LO(有特殊需要或规定的除外).第18条新建区幼儿包必须单独占地,旧改区幼儿伺争取最大可能单独占地,幼儿分最小建筑规模按下表执行.表2-3幼儿分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类别用地面积(而)最小规模最小建筑面积(m2)幼儿分1350-25003班(90人)8002800-35006班(180人)19003500-49009班(270人)3150三490012班(360人)4000第19条新建、迁建医院的容积率不大于2

9、.5,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绿地率不小于35%;改扩建医院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20条综合运动场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用地外)按每100平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于3平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米的服务设施.第21条中小学用地的容积率、绿地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中学用地新建项目建筑密度不大于30%,小学用地新建项目建筑密度不大于35%,改扩建工程项目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植草的中小学运动场地计入绿地率指标)第22条社会福利用地的容积率不大于2.2,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23条.非生产性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LO且不大于2.

10、5,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不大于20%.第24条生产性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生产性工业用地除化工、机械制造等对安全生产、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基准容积率不小于1.0,建筑密度原则不低于60%;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当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2、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3、工业建筑项目的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不超过建设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X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1、业项目鼓励建造多层厂房.第25条公用设施用地(主要指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二广播电视、消防、防洪、环卫与其它公用设施用地)规划与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26条.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文化活动中心等市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节约建设用地,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27条对滨江、临山、城市重要门户、节点区域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地段的地块规划指标控制,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遵守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定内容.第28条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详细规

12、划未明确容积率的,其容积率应在表21、表22规定的指标基础上按表24折减.表24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建箱某地面和(八)折减率()1OOOm220IoOOm2CA5000n,155000m2A10000m210第29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设施、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5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表25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建筑类别旧改区(皿)新建区(ID2)低层建筑8001500多层建筑15003000高层建筑30005000注:本表建设月三地面积指净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和代拆迁X围用地._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该地段绿地已达到规定标准亦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按程序批准后可允许单独建设.第30条.下列建设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二(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成规模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三)大型公共建筑;(四)绿色生态城区、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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