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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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和铁路部门,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铁道线路、车站等进行护路联防承包,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第三条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第四条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的工作机构。铁路

2、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武、铁路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第五条县以上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开展调查研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进行考核、总结;(五)组织开展维护铁路治安、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铁路护路联防实行有偿承包责任制。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道线路分片划段,由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

3、路线和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XX铁路公安部门(以下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第七条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签订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责任书。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应当分别与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签订承包责任书。承包责任书每满2年签订一次。确需XX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责任书的规定,组建护路联防组织,配足护路人员。护路人员应当从政治表现好,熟悉了解治安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18岁至45岁民或者退伍转业军人中选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地方承包方组建的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依法履行下

4、列职责:(一)制止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和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行为;(二)制止拦截、击打列车的行为;(三)维护铁路路基完整,参加铁路防洪抢险;(四)发生意外事件和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可能排除;(五)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第十条铁路承包方组建的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二)制止违反铁路车、站、场治安管理的行为;(三)制止围车叫卖或者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四)制止在车站抛扔杂物及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五)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护路人员执勤时,应当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执勤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上岗,遵纪守

5、法,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铁路沿线乡、镇,应当把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村(居)民和中小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第十三条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护路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上岗执勤、交接班等制度,XX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护路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业务知识、军事技能培训,使护路联防逐步规范化。第十四条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委托相关铁路局从铁路货物(粮食、盐、军用、支农、救灾物资除外)运输费用中收取,收费办法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铁路护路联

6、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足额划拨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包干使用。第十六条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主要用于护路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劳保用品和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为护路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险。在执勤中致伤、致残和死亡的,依法给予赔付。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二)同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哄抢、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防止铁路事故发生、排除铁路障碍物成绩突出的;(四)在铁路防洪抢险中成绩突出的;(五)拣拾或者追缴被盗的铁路运输物资,送交铁路部门的。第十九条护路人员弄虚作假、擅离职守、内外勾结、监守自盗,造成铁路设备、设施、物资丢失、被盗或者损坏,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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