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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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倡导诚信,加强对学生学习能力、英语应用能力、信息处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职业技术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的培养,使我校的考试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精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考试既是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活动的检验,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考试工作是教学运行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三条考试工作坚持“真实、公平、诚信、严格”的原则进行,在提倡诚实、守信、自尊、自信和自爱,引导学生正

2、确对待考试的同时,积极开展创建优良学风等有益于考风建设的活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第四条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学期考核。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二章考试组织第五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未经教务处安排或备案的各种考核,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第六条集中考试前,各教学单位要召开有全体教师、辅导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的考前动员大会,宣讲考试要求,布置监考任务。学校成立由教务处、督导室及各教学单位组成的巡考组,负责

3、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检查督促监考教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巡考结束,须认真填写巡考情况记录表。第七条各教学单位的领导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中考试前要召开以下“三会”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1.教学单位负责人(含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会议:结合本教学单位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部署;2 .任课教师、辅导员和有关监考人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3 .学生动员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第八条公共选修课和

4、考查科目的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随堂考查,命题卷须经所在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备案。考试科目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日程表由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公布。第九条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监考实行主、辅监考教师负责制。监考教师在全校专兼职教师中选派。第三章考务工作第十条考试时间依据当学期校历安排来确定。第十一条考试日程原则上每日上午、下午各安排两个时段,每个时段各90分钟。笔试时间为90分钟;口试时间为30分钟,准备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技能测试原则上安排在90分钟内完成,但各教学单位可根据专业技能要求,进行适当灵活调整。第十二条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三条按照

5、以行政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单人单桌的原则安排考场。第十四条所有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2人或2人以上人员负责监考。30-5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50-7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监考;70-10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4人或以上监考。第十五条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根据考试课程管理权限和考试安排情况,分别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考试安排表),明确其监考任务。第十六条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的领导均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学生考试情况。第十七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院监考工作职责。第十八条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

6、方面。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均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第十九条试题或试卷用纸以及印制格式要按教务处的统一规定执行,其操作过程按有关规定实施。第二十条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按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评阅后的试卷由任课教师按规定封卷,由所在教学单位统一-收齐后,交教务处试卷库存放。第二十二条教务处、各教学单位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学生答卷、教师出题和阅卷情况。第四章考核方式及命题第二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同一学期同一教材和相同教学进度(编码相同)的课程采用同一形式

7、和试卷考核。第二十四条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实操、大作业、调查报告等形式,笔试又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方式。具体考试方式以教务处公布的考试命题与组织形式安排表为准。第二十五条考查方式要求以案例分析、论述、技能实操、大作业或调查报告等方式完成。第二十六条命题按考试命题与试卷评阅工作暂行规定执行。第五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所有课程均实行百分制计分。第二十八条凡认定为旷考者、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或认定为作弊者,该门课程总成绩均以零分记,并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第二十九条缓考、免修的成绩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所有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实习见习、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

8、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要采取校内考核与校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把校内成绩考核与校外实践考核相结合。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期末成绩占70%o第三十一条考核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凡采用同一份试卷考试的学生,其卷面成绩,原则上优秀(90分及以上)率和不及格率不超过20机第三十二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具体要求按考试命题和试卷评阅工作规范执行。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第三十三条学生成绩在教学管理系统上统一公布,教师不得直接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不得随意向任课教师要求查分,不得向教师询问他人成绩。第三十四条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加

9、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按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与考试分析工作,并将学生成绩考核记录册、学生考勤记录册、成绩报告单、考试质量分析表签名后送交所属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应组织任课教师在学期结束前5天内完成成绩录入,经教务处审核后,打印学生成绩通知单。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学期考试成绩。第三十六条至注册日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教师未按时评定成绩或教学秘书未如期录入等),教学单位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第三十七条学生可通过电脑网络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教学单位教学

10、秘书、辅导员掌握。开展评奖评优等工作必须公布成绩及排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三十八条试卷及原始成绩等档案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保管,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第三十九条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核查试卷的程序如下:1 .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学生证向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提出书面查卷申请;2 .经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可由教学秘书安排核查试卷;3 .经查卷,确认教学单位教师判卷有误,则应经教学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修正录入,相关责任按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4 .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

11、予受理查卷。第六章考试纪律第四十条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第四十一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无证者不予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6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第四十二条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严禁考生自带纸张。第四十三条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

12、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好,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第四十四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统一保管或上交监考人员。如在考试中违反上述规则或发现使用上述工具者,按违纪直至作弊处理。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第四十五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

13、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不得说话、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用手机、网络等传递信息,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借用计算器,严禁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第四十六条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上述考场纪律和作弊的,应以监考人员或巡考检查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第四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持有院医务室证明),教学单位审批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第七章考核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四十八条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学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规定执行。第八章其他第四十九条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严格按照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第五十条本条例已于2022年8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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