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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系统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等部门衔接工作机制,规范应急管理违法案件移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区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应急管理违法案件移送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下列案件,发现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犯罪的,应当参照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常见罪名及标准,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一)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类犯罪:1 .导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2 .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情节严重;
2、3 .不报、谎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4 .不报、谎报一般事故且情节严重;5 .组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6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7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产品,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8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二)涉嫌危险作业犯罪: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3、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三)其他应急管理领域涉嫌犯罪:1.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产品,货值10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2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3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应急管理部门的公文、证件、印章;4 .骗取、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5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
4、员依法履行职责;6 .其他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应急管理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前款规定的案件,办案主体、办案程序应当合法,且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挽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尚不构成犯罪;(二)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使用、提供、处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四)散布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谣言,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险情;(五)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
5、急处置的决定、命令;(六)阻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通行;(七)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自然灾害监测设施;(八)扰乱应急管理部门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九)阻碍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冒充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十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十二)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十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办案。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
6、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应急管理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在履行应急管理职责中,发现不属应急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移送:(一)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或者超范围采矿,移送自然资源部门;(二)消防方面的违法行为,移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三)交通运输方面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四)特种设备(不含矿用设备)、产品质量、市场经营方面的违法行为,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其他违法行为,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应当依照自治区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交有管辖权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第七条应急管理系统内部移送案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应急管理案件移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置;(二)应急管理部门报请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将应急管理案件移交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置;(三)同一地州市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之间可以直接移送案件。地州市间移送的案件,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之间可以直接移送案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报请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四)需要向区外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报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理移送手续。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前,管理相对人或者涉嫌犯罪人存在应
8、急管理违法行为,依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第十条对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案件,或者需要在应急管理系统内部移送的案件,应急管理部门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移送建议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后,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连同案件移送材料一并
9、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含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下同)复核。案件移送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处情况、相对人基本情况、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四)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附检验、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10、材料。应急管理部门对移送案件已经或者曾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移送材料应当包括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移送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一并报案件承办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复核重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管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完备;(二)违法行为事实与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非法证据;(三)涉嫌罪名是否恰当,移送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四)接受移送部门的管辖权力。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复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应当将案件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由案件承办机构继续办理。第十二条对涉嫌犯罪案件,案件承办机构的分管
11、领导应当对复核意见和案件移送材料进行审核,报请主要领导召集本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决定在“案件移送审批表”签署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意见。对拟移送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案件,或者应急管理系统内部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的分管领导应当对复核意见和案件移送材料进行审核,报请主要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并在“案件移送审批表”签署意见。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或者分管领导审核认为不需要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案件办理的要求继续办理。第十四条批准移送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书”一式二份,加盖应急管理部
12、门印章后连同案件相关材料,送达接受移送部门。移送前,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事先通报接受移送部门。接受移送部门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XX期。第十五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自案件移送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7个工作日内,向接受移送部门了解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接受移送部门不予接受案件移送的,应当要求该部门制作载明理由、加盖部门公章的不予接受移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应急管理部门。对退回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重新研究提出处置建议。第十六条对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不予接受案件移送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与接受移送部门协商。经协商,接受移送部门仍不予接受案件移送的,案件承办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应当召集案件
13、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召开会议研究。对拟移送案件的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的证据充分、接受移送部门有管辖权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提请复议和建议立案监督时的案件证据材料应当与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时的案件证据材料一致。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得以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应急管理部门向公
14、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移送违法或者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应急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移送违法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九条应急管理部门的纪检、法制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执纪监督计划、执法监督计划,发现案件承办机构未依法移送应当移送的案件的,或者发现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未依法移送应当移送的案件的,责令限期移送;逾期仍不移送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移送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办法(XX监政法2016)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