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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国家禁毒委员会禁毒工作责任制(禁毒委发2014)2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4)18号)、XX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甘办发(2011)23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是指对在禁毒工作中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禁毒工作任务没有完成、毒品问题反弹或应对本地突出毒品问题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责
2、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毒工作责任人是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禁毒委副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第五条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以及责任与职能相适应的原则,既要严格责任考核,又要保护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积极性。第六条市(州)、县(市、区)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
3、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约谈或通报批评:(一)没有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地、本部门整体工作规划并制定年度禁毒工作计划的;(二)没有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的;(三)没有建立与本地毒情相适应的禁毒机构、队伍的,人员配备没有达到要求的;(四)没有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年度预算,或者挪用、截留、克扣上级补助或本级财政拨付禁毒经费的;(五)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没有建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禁毒专干配备不齐,禁毒经费保障不足的;(六)没有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七)没有组织禁毒
4、委员会领导开展禁毒知识讲座的;(八)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没有落实禁毒教育课教学计划、大纲、师资、课时,法治副校长没有在开学、期末对学生开展专题教育,学校各班级在学期中没有开展禁毒教育主题班会的;(九)中央或省上下达的禁毒基础建设项目进展迟缓的;(+)没有按时上报落实国家禁毒委(办)和省禁毒委领导批示件情况的;(十一)根据有关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应当约谈的。第七条市(州)、县(市、区)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禁毒委员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一)禁毒工作年度考核连续2年排名全省后两位的;(二)“无毒县(市、区)
5、”年度考核中有三项指标超标或不达标的;(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5000株以上不足1万株,或面积达到1亩以上不足2亩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麻黄草、美沙酮和“百号”管理出现问题,发生被盗或流入非法渠道的;(五)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列为通报警示单位的;(六)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生戒毒人员脱逃或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七)禁毒委员会主要领导没有开展禁毒知识讲座的;(八)本辖区户籍人员外流贩毒问题严重,连续2年排名全省前三位的;(九)当地公共娱乐场所、宾馆、网吧、出租屋等其他场所涉毒问题突出,成为社会、媒体关注焦点的;(+)根据有关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省禁毒委员会认为应当通报批评并责
6、令整改的。第八条市(州)、县(市、区)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禁毒委员会进行约谈:(一)被省禁毒委员会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二)禁毒工作年度考核连续2年排名全省最后一位的;(三)“无毒县(市、区)”年度考核连续2年有三项指标超标或不达标的;(四)本辖区吸毒人员被外辖区查获人数比上年度上升50%以上的;(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1万株以上不足L5万株,或面积达到2亩以上不足3亩的;(六)被列为省上重点整治的市(州)XX(市、区),没有完成当年整治目标任务的;(七)存在第七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7、)情形之一,经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督办,仍没有完成、改进或控制的;(八)根据有关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省禁毒委员会认为应当约谈的。第九条市(州)、县(市、区)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禁毒委员会进行黄牌警告:(一)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列为挂牌重点整治单位的;(二)禁毒工作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没有完成禁毒工作责任书目标任务的;(三)查获挂果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5万株以上,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面积达到3亩以上的;(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突出,被国家禁毒办通报或约谈的;(五)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麻黄草、美沙酮和“百号”产品管理出现问题,涉
8、及跨省毒品案件,或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的;(六)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工作不力,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约谈的;(七)被省禁毒委员会约谈2次以上的;(八)被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约谈或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或约谈、通报批评合并3次以上的;(九)禁毒基础建设项目进展迟缓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的;(十)“无毒县(市、区)”年度考核中有四项指标超标或不达标的;(十一)根据有关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省禁毒委员会认为应当黄牌警告的。第十条市(州)、县(市、区)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评先受奖:(一)在禁毒工作年
9、度考核中连续2年排名全省靠后的;(二)被省禁毒委员会约谈的。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一)禁毒工作年度考核中,连续3年没有完成禁毒工作责任书目标任务的;(二)被省禁毒委员会黄牌警告的。第十二条被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黄牌警告的市(州)、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和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在30日内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省禁毒委员会书面报告。第十三条市(州)和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考核由省禁毒委员会负责,县(市、区)由市(州)禁毒委员会负责。必要时,省禁毒委员会可以直接对县(市、区)禁毒工作进行责任考核。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禁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