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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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控制、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依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并纳入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第三条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标准要求建设,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依托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本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制度。第五条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或依托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建立的社会应急力量、志愿者队伍管理参照此制度执行。社会应急力量及志愿者队伍负责人和队伍建设相关情况报备省应急管理厅。第二章组建方式第六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应急救援队伍的申请,组建、命名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第七条应急救援队伍按照XX省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等级评定细则确定等级。其程序为:申请、评定、备案、命名。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申请表;(二)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三)应急救援队伍花

3、名册;(四)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情况;(五)应急救援队伍规章制度目录;(六)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学历、职称、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七)应急救援队员参训证书复印件;(八)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来源说明和保障单位证明;(九)主要装备器材清单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说明;(十)其他需要提交和说明的材料。第三章应急调度第八条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响应情况,统一组织、协调、调动、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第九条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提出省应急管理厅和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应急行动意见。救援协调与预

4、案管理局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拟定应急救援队伍调动方案。第十条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与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突发事件现场音、视频信息。第十一条省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与预案管理局根据应急预案启动响应情况和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通过电话和传真电话等方式下达调动指令,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调动,后补相关指令手续。(XX省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单详见附件)第四章救援行动第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省应急管理厅调度,参加跨区域、跨单位、跨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管理权限接受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垂直调动指挥。灾情险情紧急时,应急

5、救援省级牵头部门或事发地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也可就近调动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跨市(州)救援行动时,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跨省增援行动时,省应急管理厅将队伍出动情况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应急救援队伍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将相关情况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灾情险情紧急时,应急救援队伍可边行动边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第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当地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调度,迅速集结救援队伍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实施救援,应当在属地政府或应急救援现场

6、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签订救援协议的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赶赴签约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并配合属地政府和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第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要在保证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不得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盲目蛮干。因突发情况危机或险情升级无法继续施救时,要临机决断,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第五章队伍管理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由组建单位和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协调、指挥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省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与预案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一)拟定应急救援队

7、伍建设规划、管理制度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二)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统一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三)负责、指导应急救援队伍达标考核、应急演练、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训练和综合管理;XXXX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开展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达标考核等;(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会商通报机制,指导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或行动方案;(五)申请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六)负责应急救援队伍评比奖惩等。第十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守则:(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党

8、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三)生命至上,科学救援,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四)尊重当地民风民俗习惯;(五)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器材性能良好、可靠;(六)坚决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应急救援和其他工作任务。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职责:(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二)参与本企业(园区)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三)参加教育培训和训练;(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行动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队员、装备和通讯等应急准备;(五)与相关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后,协助签约企业开展预防性检查、教育培训、制定落实应急救

9、援措施等;(六)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和社会救援;(七)每年1月20日、12月10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年度工作计划、教育训练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及其他相关应急救援预案;(三)个体防护装备器材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四)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器材操作规程和实操能力;(五)重点部位、场所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技术要求和程序;(六)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自救、互救知识;(七)应急救援通信联络方法;(八)典型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案例;(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学习掌握的相关知

10、识。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信息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信息渠道畅通,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及时完成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制度、岗位工作制度、教育训练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内务管理制度、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奖优罚劣制度等。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计划管理,健全工作记录,保障工作落实。计划内容包括:教育训练、预防性安全检查、装备管理和维修等,做到年度有计划和总结,季度有安排和小结,月度有教育训练日程表。工作记录包括:救援工作日志,值班值守记录、预防性检查记录、教育训练记录、应急演练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学习会

11、议记录等。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根据实际制定其他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工作记录和训练计划。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要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队伍的教育训练和应急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专项集中培训不少于4次。第二十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骨干力量培训,组织参加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素质。第二十五条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督促未按法规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自愿就近原则与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12、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因组建单位撤销等原因需撤销或者重新组建的,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签约救援协议的单位,并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常备不懈、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重大节庆、重要时段、敏感节点和重大灾害预警期间实行组建单位领导、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24小时带班,2支中队备勤值班制度,检查保养设备和装备器材完好、可靠,做好随时出动、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第六章队伍保障第二十八条组建单位应当切实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专业技能培训、演练以及个体防护装备器材、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等所需经费。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应当做到专人保管、专账登

13、记、定期维护保养、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可靠。第二十九条组建单位应当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主体责任等,积极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专门的基础设施,满足日常办公、执勤战备和业务训练需要;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保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设备、个体防护装备器材、检测检验仪器和通讯器材等。第三十条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事发企业单位负责向参加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给予财力、物力和技术保障,保证其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并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第三十一条组建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在突发事

14、件处置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导致受伤和牺牲的,按照有关法规给予伤残评定、经济补偿、授予荣誉称号等。第三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演练和技能比武所耗费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补助。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消耗费用,遵循“谁调动,谁负责”原则予以解决;参加事故救援行动消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参加应急演练、技能比武消耗费用,遵循“谁组织、谁负责”原则予以解决。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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