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办理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审批备案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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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审批备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审批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典当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XX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XX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2、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含留宿洗浴按摩场所)、印章刻制业(含公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修理业。娱乐服务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和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第三条申请设立旅馆、公章刻制企业、典当行,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审批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审批备案的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准入条件、程序流程、时限要求、收费

3、标准等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安公众服务网、警务公开栏等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布。审批备案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第五条公安机关开展审批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审批工作应当按照“先照后证”“谁审批、谁受理”原则,严格控制办理环节不得超过3个。第六条在受理审批申请时,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必须

4、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七条审批备案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办理审批时,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发出整改通知书。办理备案时,公安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当场一次性办结,开具备案通知书。第八条公安机关在核查审批备案事项中涉及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时,本省户籍人员不需提交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由受理单位通过违法犯罪人员、在逃人员等信息系统核查其犯罪前科记录、在逃信息,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核查情况。对外省户籍人员,应核验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

5、证明。第九条公安机关要转变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查处。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归档备查。第十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得刁难、推诿、拖延。受理时应及时办理,认真审查有关资料,核验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员需在复印件上签注“核验无误”并署名后留取复印件。留存的申请材料应完整建档。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严禁变相审批,发现其审批备案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责令纠正。第二章旅馆业行政许可条件第十一条开设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

6、定、合法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符合使用XX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条件;(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应当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四)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五)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第十二条申请开设旅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XX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协议书;(五)房屋建筑质量、消防安全检查合

7、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六)具备安装使用XX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或措施的情况说明(由审批机关现场核实后负责出具);(七)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或系统安装合同书或承诺书及复印件;(八)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九)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第三章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条件第十三条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二)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和评估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三)刻制的印章符合公安部标准。第十四条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和XX省公章

8、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四)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五)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凭证;(六)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七)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书及复印件;(八)经营场所平面图;(九)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第十五条公章刻制实行备案制管理。公章刻制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公章制发、管理规定,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第四章典当业行政许可条件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典当

9、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XX省典当行(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及复印件;(四)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五)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六)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七)安全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

10、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书面报省公安厅备案。第五章特种行业许可证信息变更第十九条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在原证件上作出变更签注。第二十条受理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变更时,应收验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 .XX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典当行申请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4 .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5 .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申请变更名称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或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复印件。公章刻制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第六章行业场所备案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一条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公安派出所在接受备案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出具XX省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备案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开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娱乐场所备案按照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备案登记表;6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8 .经营场所平面图;9 .场所管理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情况登记表,从业人员花名册;10 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机动车修理业备案,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说明。第二十三条须备案的行业场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在接受变更备案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出具XX省特种行业和娱乐服务场所变更备案通知书。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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