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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方式、基本要求、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和保密要求七个方面内容,适用于XX省内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0055社区矫正术语3术语和定义SF/T005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juveniIecommunity-correctionssubject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2、社区矫正对象。注: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18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仍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4工作任务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矫正措施,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再犯罪。5工作原则教育、感化、挽救、保密。6工作方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成年人分开进行。7基本要求1.1 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专门场所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室和进行学习、心理辅导、档案管理等。7.2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7. 3社区矫正机构应组织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参加
3、专业培训。8监督管理7.1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其他成员不少于3人,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网格员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8. 2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成员应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8.1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宣告或奖惩时,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8.2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签订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书(见附录A)。8.3 监护人应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履行抚养、管教、监护责任。8.4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
4、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对其批评教育,纠正其错误行为,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8.5 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责任或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督促教育仍不履行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通知以下有关个人或者单位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a)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b)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c)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d)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8.6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参与教
5、育学习和公益活动时,应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分开进行。9教育帮扶8.7 心理矫正8.7.1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托的司法所可通过信息化平台,定期向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8.7.2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托的司法所应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8.7.3 对存在心理疾病、再犯罪或其它危害社会风险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托的司法所应及时采取心理危机干预、心理治疗等措施。8.7.4 社区矫正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委托的方式,组织具有心理治疗专
6、业资质的人员开展心理治疗。8.7.5 参与心理矫正的工作人员应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心理学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方面的从业经验。8.8 业就学援助9. 2.1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其监护人、家庭成员及就读学校应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引导、帮助其完成学业。9. 2.2对处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并有就学意愿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协调教育主管部门帮助其继续就学。9. 2.3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意愿但就业困难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可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9. 2.4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符合就业条件的未
7、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10保密要求10. 1工作保密10.1.1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宣告和考核奖惩不应公开进行,考核奖惩、特赦实施等不公开张榜公布。10.1.2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不应公示。10.1.3 依法履职的工作人员应对获得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身份信息予以保密。10.1.4 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居住的社区、就读学校或就业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实地查访时,应减少或消除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正常就学就业的不利影响。10.2档案保密10.2.1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应保密,单独存放并予以封存。10.2.2社区矫正
8、机构可设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柜,实施分类管理和存放。10.2.3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不应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不允许其他人员查阅、摘抄或复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材料。10.2.4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依法查询的,应出示公函及身份证明,经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实行留存查询制度。依法进行查询的部门应对获取信息保密,且仅用于特定事项、特定范围。10.2.5因居住地变更等法定事由发生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移交的,应采取保密措施。10.2.6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解除或终止社区矫正的,其档案应封存。附录A
9、(规范性)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书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书格式见图A.1。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书本人(性别,年一月_日生,族,文化,户籍地为.居住地为,身份证号码为.联系电话).与社区矫正对象为关系,作为社区新正对象的监护人,自愿履行如下责任:1 .妙助监督社区新正对象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82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3 .履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抚养)责任:4 .督促和悔助社区矫正对象按烦定报告个人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5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瑁自离开县(市、区)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死亡的.立即向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印章)监护人签名(捺印):年一一日年一一日说明X1 .本文书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旅细则(试行)第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制作.2 .本文书一式两份,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存档一份,监护人一份。委托司法所进行管理的,可复印一份.3 .“监督”报告”应填写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4 .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当附在本文书后.图A.1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责任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