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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考评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评员管理,规范考评员行为,确保考评质量,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专业精湛,纪律严明的考试考评队伍,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操考试)的考评员选聘、管理。第三条考评员是指负责实操考试考评工作的人员,包括专兼职考评员。第四条考评员管理坚持公开选聘、精心培养、严格管理、考核奖惩的原则。第五条XX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负责对全市实操考试考评员的选聘、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考评员选
2、聘第六条考评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二)考评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与考评项目相关,或具有相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三)从事相应专业和岗位5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操作技能和考评业务基础能力。第七条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拟任考评专业要求,进行考评员资格基本条件审查和全面综合考察,资格审查合格,参加专题培训,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合格,取得考评员资格证。第八条考评员培训考试理论考试总分100分,实操知识考试总分100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合格分均为80分。第九条选聘为
3、考评员的,需签订相关聘用协议和工作承诺书。第三章考评员管理第十条市考试中心负责对全市考评员建库管理。第十一条考评员必须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实操考评工作。第十二条考评员每年应当参加一次再教育培训,再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取消考评员资格。第十三条按照考评项目不同编制培训大纲,考评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最新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及政策,以及实操考试专业等知识。第十四条考评员要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和应急管理知识的学习,自觉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第十五条考评员职责:(一)负责实操考试评分工作,具有独立的考核评分权力,并对评分结果负责;(二)考试期间,应当统一着装(服装、鞋子、帽子)和
4、佩带统一制发的考评员证件;(三)严格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进行考评评分,如实考评填写实操评分表,并做好签字;(四)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认真核实考评情况,在考试系统中如实录入和上传考评成绩,收集整理相关考评资料,考评档案交由监考员存入考试档案;(五)监督考试点履行职责,对考试点不履职行为要求整改、对考试点拒不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市考试中心;(六)督促考试点做好场地及环境、设施和设备安全性,排除安全隐患(考试专门设置的安全隐患点除外),确保考试安全;(七)督促考试点做好考试辅材、器具准备,设备调试,考前检查等考前保障工作;(八)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按照考试流程安排,协助监考员维护考试秩序;(九)监督分中
5、心履行职责,监督分中心把好考试档案关、监考、巡考关和资格审查关;(十)严格监督考生、考试点有关人员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及时协助监考员发现、制止和处理相关考试违纪行为;(十一)负责市考试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考评员应对考试考核工作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积极发现考试考评工作问题,优化考试内容,提高考试质量。第十七条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严格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考核评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第十八条每场实操考试由两名以上考评员负责,每场确定一名考评员为本场考评组长,全面负责本场考评工作,其他考评员要积极配合考评组长,落实本场考评任务。第十九条考评员赴区县考评过程中,要乘坐正规交通工具,严禁
6、搭乘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考评员人身安全。第二十条考评员与考生若存在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公平的情况,主动向市考试中心报告,坚持考评回避原则。第二十一条考评员不得在相关安全培训机构担任培训教师,一经举报查实,取消考评员资格。若考评员为聘请的专家,专家不得担任本期考试班级的培训教师,存在此种情况,专家应主动申报回避,若出现隐瞒不报的情形,将取消专家考评员资格。第二十二条严禁考评员与培训机构、考试点、考生等相关人员进行串通,影响正常考评公正。第二十三条对考试点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考试点职责的行为、或存在考试违纪行为的,考评员发现后,应及时处理、上报市考试中心,不得瞒报、不得拖延不报。第二十四条严
7、禁考评员为考试点建设单位推荐购买相关考试设施、设备及材料,从XX利。第二十五条严禁考评员参加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第四章考评员奖惩第二十六条建立考评员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对考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第二十七条建立考评员奖励机制,发挥表扬先进,激励团队作用。第三十八条建立考评员年度考核末位换岗机制,对考评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排位最后的考评员,将调整工作岗位。第二十九条考评员应当遵守考评员职责,兑现考评员承诺书内容,对不遵守职责,不兑现承诺的考评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员资格。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理,直至开除
8、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考评工作职责,未兑现岗位承诺,违反本规定,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如实进行评分;(三)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或为相关考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的;(四)参与、协助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代替考试等严重考试违纪行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六)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第三十一条考评员对相关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市考试中心申请复核。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有关考评员管理等相关规定内容与此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市考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