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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孵化协议书甲方:成都理工大科技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甲方同意乙方作为孵化对象入驻成都理工大学科技园,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蜉化期限与孵化场地(一)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孵化关系,孵化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一日止。(二)孵化场地设在,有关租赁合同另行签订。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下列服务:1、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供政策指导,协助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2、乙方经申请并经甲方评审通过后可享受甲方关于促进孵化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及资金支持
2、。3、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组织机构代码等手续。4、组织并指导乙方申报国家、地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基金。5、组织并指导乙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6、协助乙方进行科技成果评价或成果鉴定,帮助企业开展科技成果推广与合作。7、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乙方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二)甲方的权利1、甲方实行联络员负责制,每个孵化企业均有联络员负责,提供对口服务,甲方联络员有权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状况、市场状况、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及目标,乙方须积极配合联络员的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报表。2、乙方经营管理不善、项目停滞不前、不接受孵化管理,或者信誉度
3、差、违法经营,或者改变经营方向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孵化服务。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义务1、乙方必须在成都理工大学科技园孵化基地区域内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金真实,具备开展项目所需的必要资金,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科研开发用途使用该场所。乙方发生工商注册、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更,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在变更后3日内到甲方备案。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制定的对孵化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场地、服务设施等从事任何不正当、不合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3、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于经营不
4、当造成的亏损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4、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按期缴纳房租及其他应缴费用。5、乙方应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各级部门要求的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相关报表和统计数据。6、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动或新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及时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7、乙方利用“成都理工大学科技园”的品牌,搞各种宣传营销活动,必须经过甲方批准。8、甲方将对入孵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入孵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指标、技术开发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
5、潜力、工作配合度等。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报表和考核材料的直接视为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乙方做出继续或终止孵化的决定。(二)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优惠使用孵化基地的共用设施;2、乙方在经营管理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有权请求甲方给予协助解决;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在孵化期间,乙方需要扩大孵化用房,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满足。第四条协议变更与解除(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对协议条款提出变更,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在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
6、议无法履行,提出解除协议方必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经双方确认后,方可通过协商解除协议。(三)乙方有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情形或不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各项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四)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研究,有权与其解除孵化关系,终止协议,并责令其搬离。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追究的;2、严重或屡次违反科技园有关管理制度的;3、长期无开发、经营业务,闲置孵化场地达3个月及以上者;4、拖欠应缴费用;擅自改变入驻房屋的用途;损坏所使用的房屋及违反本协议条款。(五)乙方提前达到孵化企业毕业标准,经双方协商,本协议可提前终止或
7、解除。第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故意违反本协议并造成损失、导致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或不得不提前终止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第六条其它条款(一)甲方乙方仅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甲方提供的服务对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负任何连带责任。(二)本协议期满需要延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三)乙方因毕业迁出孵化基地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跟踪服务协议。(四)租赁合同到期或者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迁出孵化基地的,如无特别约定,自乙方迁出孵化基地之日起,本协议即自动终止。第七条争议解决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附则(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与协议正文具有同样效力。(二)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留存壹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