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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的挖掘作业活动,明确公司对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挖掘作业引发的事故、未遂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石油天然气相关管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场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制度(一)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内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二)支撑是指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
2、结构物。(三)斜坡是指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四)沟槽是指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米,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五)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实施挖掘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六)作业单位是指具体实施挖掘作业的承包商或公司内部维检修部Ilo(七)作业申请人是指承担挖掘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如施工方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八)作业批准人批准人为三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三章职责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挖掘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及修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二)
3、负责对所属单位挖掘作业许可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业务主管范围内挖掘作业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挖掘作业许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三级单位职责:(一)负责组织作业单位、相关方及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JSA),识别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二)负责组织挖掘作业方案编制、审查、审批和作业现场核查及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三)对职责范围内挖掘作业许可申报资料及现场情况进行审查;(四)负责挖掘作业许可证执行过程的现场安全监督。第八条三级单位负责人职责:(一)参加挖掘作业许可书面审查;(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挖掘
4、作业许可的现场核查和批准;(三)负责安排人员对挖掘作业许可执行过程的现场监督。第九条三级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挖掘作业许可证执行过程的现场安全监督。第十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职责:(一)向挖掘作业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作业条件;(二)参与本单位、作业单位、相关方及有关人员开展的工作前安全分析(JSA),识别现场危险有害因素;(三)负责对作业单位申报的作业许可票、安全工作方案(HSE作业计划书)及相关许可作业材料的现场复核;(四)向作业单位提供作业安全条件,并进行安全交底,告知挖掘作业存在的风险;(五)审查作业单位挖掘作业的安全措施和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第十一条作业单位职责:(一)
5、负责挖掘作业许可证的申请;(二)按照通过审批的挖掘作业许可证和挖掘作业方案组织实施;(三)负责对挖掘作业许可执行过程的监护。第十二条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职责:(一)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二)制定施工方案,选择和实施保护措施;(三)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第十三条挖掘作业人职责:(一)掌握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二)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三)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第四章挖掘作业安全
6、管理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四条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并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米除外,挖掘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第十五条所有挖掘作业在施工准备阶段,作业单位必须通过可靠的途径,对施工区域的地下及周边情况进行调查,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电缆、管网或公用设施等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在燃气管线作业及其他作业现场地下埋藏物不清楚时必须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第十六条根据作业安全分析的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必要时制定挖掘作业方案。在挖掘作业方案中明确界定机械施工设备的允许使用范围,并考虑以下内
7、容:(一)交通状况;(二)附近的振动源;(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五)土质类型;(六)地表水和地下水;(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八)架空的公用设施;(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十一)使用的工器具;(十二)气候;(十三)其他。第十七条如果施工可能会对他方的财产或公共设施(如:耕地、道路、房屋、铁路、公路、堤坝、河床、桥梁、文物、消防、居民生活设施、通讯、电力设施等)产生影响,则作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施工前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并达成协议,以使相应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第十八条只有在作业安全分析已完成、挖掘作业许可证已
8、签发、以及现场监护人已到位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挖掘作业。第十九条作业区域在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安全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如明显存在可能塌方、滑坡或隐蔽设施与工作计划发生偏差的迹象,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之前,必须停止所有工作。第二十条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见附件2)。第二十一条当地下设施位置和深度不明确时,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其正确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三级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场
9、所进行挖掘作业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最先发现的人员应立即通知挖掘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现场,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第二十四条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三级单位及相关方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第二十五条当挖掘深度超过1.5米且有人员进行沟下作业时,必须按照本规定具体条款落实放坡及设置保护系统的有关要求。第二节挖掘机械设备使用第二十六条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
10、,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第二十七条机械开挖管沟作业时,管顶上方保留的覆土厚度不应少于0.8米。对于带管堤管段,机械开挖可以控制在管顶上方0.5米。第二十八条为保证管道的安全,机械开挖前,应确认管道上方无任何外接物后,再进行机械开挖。管顶上部0.8米(带管堤管段为0.5米)以下的土方必须人工开挖。第二十九条推土机作业应垂直于管道进行,挖掘机可以沿管道轴向作业,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管道承受来自挖掘机械的压力。机械开挖要求全程人工监护,确保管道运行安全。特殊地段,可适当减少机械开挖深度或全部采用人工开挖。第三节地下设施的关停与隔离第三十条如果经过作业安全分析,在挖掘或打桩等作业过程中可能会损坏地
11、下设施,在作业之前,应对地下设施,比如:燃气管道或电缆、光缆等进行降压、停运或隔离处理,以确保在万一损坏这些设施的情况下,不至于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一条应确保隔离方法的可靠,并对隔离进行上锁、挂签。第四节保护系统第三十二条如果挖掘深度超过4米,则必须进行负荷计算及支撑设计,并在开挖期间监督对设计的支撑的安装;对于挖掘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第三十三条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米,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
12、系统。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下表Io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执行。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土质类型密实度或状态坡度允坡高在5米以内坡高在510米碎石土密实1:0.35申密1:0.501:0.751:0.75稍密1:0.751:1.001:1.00粘性土坚硬1:0.75M塑1:LOO1:1.251:1.25第三十五条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
13、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第三十六条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第三十七条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L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第三十八条不得在坑、槽、井、沟的边缘放置机械设备、车辆或其它重物,如果必须,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第三十九条在雨
14、后或解冻时,应对沟壁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溃裂、崩塌等危险,则应按自然角度放坡或采取加固措施。第五节邻近结构物第四十条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第四十一条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第四十二条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一)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二)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三)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15、第六节进、出口第四十三条挖掘深度超过L2米时,每隔8米,利用梯子、阶梯、斜坡或其他方式为进出沟槽提供安全通道。如果使用了梯子,梯子的上部应高出地平面1米并且应适当固定。第四十四条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第四十五条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挖掘深度超过L2米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第七节排水第四十六条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第四十七条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当挖掘作业有可能靠近或对现有的小河、排水沟等造成影响或造成倒灌等情况,应考虑先挖引水沟、筑防水堤或其他措施以防倒灌。第八节危险性气体环境第四十八条对深度超过L2米,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