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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公共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科研单位公共用房管理,合理配置公共用房空间,提高房屋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大学公共用房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公共用房按照“总量核算、分类定额、分级管理、有偿使用”原则管理,优先保障教学用房。学校根据总体发展规划、校园功能定位、办学需求和空间资源状况,制定定额配置标准,依据师生规模确定定额面积;综合考虑学科特点、高水平人才团队、学校房屋资源状况等因素,确定科研及专项用房面积。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条教学科研单位公共用房按照房屋使用面积核算,不包括门厅、走廊、外部阳台、楼梯
2、、卫生间、设备间等公共设施面积,单位为平方米(itf)。第四条公共用房地上部分按照使用面积100%核算,地下一层按照使用面积80%核算,地下二层按照使用面积50%核算。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公共教室、公共教学实验、公共测试服务平台用房。公共教室、公共教学实验用房根据课程开设情况核定面积,公共测试服务平台用房根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情况核定面积,不计入单位公共用房实际使用面积。核定后的公共教室、公共教学实验用房不得自行转做其它用途。第六条本办法中“定额面积”仅为学校配置教学科研单位公共用房资源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各教学科研单位内部公共用房使用、调配的用房标准。第三章定额面积第七条教学科研单位公
3、共用房定额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二)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三)研究生工作用房定额面积。第八条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包括党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办公辅助用房等。(一)党政办公用房。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及教育部相关规定,按照单位党政、辅导员编制和职数给予上限面积,正处级18肝,副处级1211其他9肝。(二)公共服务用房。服务师生的公共窗口(含学生活动)用房按照单位编制数及全日制学生数分档定额,定额面积最低5O11最高15011具体核算方法如下:(三)办公辅助用房。主要包括会议室、资料室、工会活动等,按照单位编制数
4、分档定额,定额面积最低70肝,最高20011f,具体核算方法如下:第九条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单位教学科研编制、职称规划情况给予上限面积,正高级1811副高级9肝,中级及以下511f。第十条研究生工作用房定额面积根据单位全日制在学制年限内研究生数(暂不含硕士一年级),按照人均定额1.5m2,给予研究生工作用房定额面积。定额面积=(硕士研究生人数+博士研究生人数)1.5m2第四章科研及专项用房面积第十一条科研用房面积综合考虑学科特点、高水平人才团队、学校房屋资源状况等因素,给予教学科研单位科研用房面积。第十二条专项用房面积专项基地、高端平台等特殊事项用房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第五章数据核定第十三条
5、教学科研单位公共用房定额面积核算的基础数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其中人事处负责核定教学科研单位各类人员编制数、职称规划、学科分布及人才层次情况,同时负责核定处级干部职数情况;教务处负责核定全日制在学制年限内本科生数,协同资产管理处核定本科实验教学用房面积;研究生院负责核定全日制在学制年限内研究生数;国际学生中心负责核定全日制在学制年限内留学生数;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核定国家级科研基地名称、数量和性质;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定单位公共用房实际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定额面积核算的基础数据以当期9月30日实际数据为准。第六章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学校定期核定教学科研单位公共用房定额面积、科研用房面积,根据公共用房存
6、量资源、各教学科研单位实际占用情况,逐步解决用房缺口,对未达到定额面积与科研用房面积之和的优先进行用房调配。第十六条为加强内部房屋资源统筹调配,提高使用效率,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公共用房管理细则,对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七条离退休及调离等人员自办理离退休或调离手续起3个月内应将其使用的公共用房腾退并交回原教学科研单位。因承担学校重要项目等特殊原因暂时难以交回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可适当延期并缴纳费用。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房屋资源情况设置科研周转用房,按照“进驻申请、期满退出、合同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实施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将根据房屋资源、学科发展等情况适时对定额面积核定标准及科研用房面积予以调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