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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XX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本委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按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第三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全委参与”的组织原则,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公开办”)组织实施。第四条委公开办负责编制、公布、更新XX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XX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
2、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组织协调委机关各处室(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局)负责提供本处室职能范围内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五条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一)概况信息。包括本委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姓名和分工。(二)法规文件。包括本委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三)发展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委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四)工作动态。包括本委重要会议、社会发展、XX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五)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
3、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六)公共服务。本委有关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医疗卫生信息。(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6类信息以外的本委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六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委主任领导下的职能处室(局)负责制。下列信息不得公开:(一)标有密级的文件;(二)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四)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
4、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七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包括委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本委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第八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流程。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局)在起草公文时须标明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在公文签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录入XX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委门户网站后台“资源库”),自行编辑、发布、管理。第九条各处室(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委公开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录。目录内容包括每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发文日期、索
5、引号等。委公开办汇总形成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目录,于每年2月份在委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第十条各处室(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委公开办提交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委公开办汇总形成XX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审定后,于每年2月份在委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H条本委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按规定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弄虚作假的;(三)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四)违反XX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五)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