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岗位实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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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岗位实习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学院开展学生岗位实习工作,维护岗位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岗位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简称实习单位,下同)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集体(不少于5人)到岗位实习单位实习的简称集中岗位实习,学生要求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实习简称分散岗位实习。第三条学生岗位实习是高职教育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极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坚持教育

2、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第四条岗位实习应按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严格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的1个“严禁”、27个“不得”内容。第五条岗位实习由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岗位实习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处、各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合作完成。第七条分管副校长负责审批全校岗位实习计划;领导全校的岗位实习管理工作;负责分管部门之间相关岗位实习工作的配合与协调,组织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重要问题。第八

3、条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与协调下,教务处、校企合作办、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处、各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所分工岗位实习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第九条教务处负责审核各专业岗位实习计划,制订学校层面岗位实习工作方案,提前准备三方协议、工作手册等;组织各二级学院定期检查岗位实习指导情况,抽查岗位实习学生和岗位实习指导教师(简称指导教师,下同)考核情况;协同校企合作办、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处理岗位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岗位实习工作情况。第十条校企合作办负责联系岗位实习(或就业)单位,并向二级学院推荐岗位实习(或就业)单位;审核集中岗位实习协议;组织督导室、监察室和二级学院等单位相关

4、人员到岗位实习单位检(巡)查学生岗位实习情况;为到岗位实习单位检(巡)查岗位实习工作的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和协调用车;组织各二级学院抽查集中岗位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的考核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安排好岗位实习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岗位实习工作台账,收集、汇总、分析岗位实习工作信息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对学生岗位实习的企业、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法人资格、经营资质与状况、管理水平;学生岗位实习岗位的工作性质、内容、时间、环境;生活环境、安全防护等。第十二条督导室、监察室负责督查相关部门岗位实习工作落实情况;参与巡查岗位实习单位和岗位实习学生岗位实习情况。第十三条学生处负

5、责指导、督促各辅导员做好岗位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建立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对相关工作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处理岗位实习期间的学生突发事件。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职责如下:1 .各二级学院需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制定二级学院学生岗位实习工作计划。2 .做好岗位实习的前期准备工作,以QQ、腾讯会议等线上形式召开岗位实习动员布置、安全教育等专门会议。做好在校学习到企业实习的过渡工作,与校企合作办、企业共同落实学生岗位实习安排。3 .与校企合作办选择并确定一批与学校有深度合作且已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企业,建立满足专业需要、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4 .与校企合

6、作办、企业就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实习内容、住宿安排、安全保障等进行协调、落实,共同解决学生岗位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5 .负责检查各专业岗位实习计划落实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反馈相关信息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校长汇报。7 .负责组织指导教师完成学生岗位实习鉴定、成绩评定;对本二级学院岗位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完成有关资料的收集、归档与报送工作。第十五条指导教师负责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制度和本学院岗位实习工作方案、考核方案等;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好学生岗位实习的综合测评;主动与学生岗位实习企业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学生岗位实习过程中

7、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完成各项任务和有关资料的收集、归档与报送工作。第十六条辅导员应保持与岗位实习学生的联系,保持与指导教师经常沟通,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第十七条岗位实习学生应保持与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经常沟通,接受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实习、踏实工作;按时高质量撰写完成实习周记和实习报告。第三章过程监管第十八条二级学院应联合校企合作办对学生岗位实习的单位(含学生自行选择的岗位实习单位)、岗位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第十九条对因专业性质限制、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

8、意学校集中安排的,学生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但须经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自主联系岗位实习申请表,再经家长同意、辅导员和二级学院审准后方可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辅导员和指导教师全程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第二十条学生到实习单位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岗位实习协议。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集中岗位实习协议应经校企合作办审核、分管校企合作副校长审定。第二十一条学生到实习单位岗位实习前,二级学院指定指导教师,做好岗位实习动员,分发岗位实习手册。指导教师与岗位实习学生的比例一般为1:20。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应协同实习单位根据岗位实习的特点和内容

9、共同做好岗位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第二十三条指导教师应随时向二级学院汇报学生岗位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第二十四条对分散岗位实习的学生,指导教师可采用企业走访、电话指导、网上交流、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指导,指导次数不低于每月2次。岗位实习的学生或实习单位要求指导教师到现场,指导教师应到学生岗位实习现场指导。5人以上(含5人)较集中(如在同一单位或在相距较近的不同单位)岗位实习,指导教师应到学生岗位实习现场指导1-2次。第二十五条岗位实习学生应填写实习周记

10、(见岗位实习手册),交指导教师检查。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周记页签署评价意见。第二十六条岗位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的岗位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服从管理。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岗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二级学院应随时听取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的汇报,指导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督促学生落实实习单位,督促指导教师认真履行指导职责,检查指导教师指导记录。辅导员和指导老师每月应做好学生岗位实习情况统计,于每月初报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汇总后抄送教务处、校企合作办、督导室、监察室,并报主管副校长。第二十八条校企

11、合作办应定期组织督导室、监察室和二级学院相关人员到岗位实习单位检查岗位实习情况。检查人员应填写岗位实习巡查记录表。第二十九条分管副校长定期召开岗位实习会议,研究处理岗位实习中的问题。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条岗位实习学生考核按学校学生岗位实习考核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岗位实习结束后,由各二级学院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并由学校给予学年度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优秀指导教师人数应占二级学院学年度优秀教师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第三十二条具有岗位实习工作职责的其他类人员的考核按学校相应的“岗位说明及量化考核办法”执行。第五章安全与保障第三十三条二级学院在岗位实习动员和指导教师在岗位实习指导过程中,应加强岗位实习学生

12、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要求岗位实习单位做好岗位实习学生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岗位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第三十四条要求岗位实习单位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岗位实习单位无法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则由学校投保。指导教师应全面掌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购买情况,做到应买尽买,不得疏漏。第三十五条在签订岗位实习协议时,应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

13、和人身安全。第三十六条出现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按学校岗位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第三十七条岗位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费用处理第三十八条学校投保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学费中列支,减免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向学生另行收费。第三十九条集中岗位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往返本校至实习地(或相当距离),每月可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交通费两次。第四十条学校无法为分散岗位实习指导教师到实习现场指导提供交通工具而发生的交通费、经二级学院和学校同意指导教师在实习地住宿的住宿费、误餐补助费,可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第四十一条指导教师因联系所指导的学生发生的话费不另报销。第四十二条其他人员在岗位实习工作中经二级学院和学校同意后发生的费用可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报销。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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