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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广大同学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据根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号)、关于印发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中青办联发(2017)9号)和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校级层面,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方法参照本制度。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学校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第三条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
2、,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二章组织和职权第四条学生代表大会为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第五条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聘任学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主席团作为学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第六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
3、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设有常任代表会议的学校由常任代表会议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包括:(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四)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第三章代表第七条学生
4、代表大会按以下原则产生代表:(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全校学生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常任代表由各院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第八条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四)能够真实充
5、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第九条代表的权利:(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第十条代表的义务(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四)监督
6、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第十一条代表资格的终止(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三)代表所在班级、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第十二条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第四章代表会议第十三条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设机构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复后,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四条学代会应
7、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学校团委应对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查,并指导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须对照代表名额分配比例和产生方式,对代表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保证普通学生代表的比例。第十五条学生会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代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经学校党委批复同意,学生会须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学联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代会的请示。收到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批复后方可召开学代会。
8、第十六条学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订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第十七条学代会闭幕后,经学校党委批准,学生会须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学联备案。院级学代会须将选举结果上报学校团委。第五章提案第十八条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发展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学校治理水平和效果的
9、重要途径。第十九条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第二十条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提案的格式:1 .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2 .案由: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包括提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进行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及分析,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切忌笼统、空泛;3 .方案:即针对案由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或措施。无具体建议或措施的,将作为意见或建议处置,不列为大会提案,“一案多事”的提案属无效提案。(二)提案应围绕以下方面提出并征集:1 .教育教学方面。具体包括教育管理制度、教师教学、教学基础设施、教
10、学课程安排等方面;2 .成长成才方面。具体包括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组织建设、学术能力培养、就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学生奖惩等方面;3 .生活服务方面。具体包括住宿、饮食、体育场地和器材、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4 .权益维护方面。具体包括校园环境安全与治理、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5 .有关学校和学生发展的其他意见和建议。(三)下列情况不予立案:1 .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有抵触的问题;2 .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3 .纯属个人或不代表广大同学意愿的具体问题;4 .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第二十一条提案的处理(一)大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二)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校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处,并跟进办复进度;(三)校级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提交大会筹备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就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向全体代表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