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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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

2、(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第八条

3、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

4、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第九条条件成熟时,可在各教学部设立二级学术委员会,由教学部分管领导、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来自兄弟院校和企业的校外代表性专家组成,原则上不超过II人,校外专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组成应保持专业、学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常务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

5、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事地点在教研室,办公室主任由教研室主任兼任,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第三章委员的资格与产生第十二条校长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分管教科研的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或委员。校长有权提议校内外相关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与之相当的技术职称;(二)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6、,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第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下设的办公室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提出常务副主任、常务委员候选人名单。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及委员由校长审核、聘任。第十五条教学部二级学术委员会组成及成员候选人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由校长聘任。第十六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中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一。第十七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

7、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第十九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

8、论;(二)学校、专业、成果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第五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及下设的各工作机构可视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每学

9、年应至少两次。第二十四条根据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学校安排或者工作实际需要,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可在报请校长同意后,召开相关会议或开展相关活动。第二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或秘书长代为主持。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第二十八条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一)按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回避的委员;(二)在外地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

10、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基数的除外)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回避的委员,无论其是否为当事人投同意票,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同意票和统计基数均减少一票。第三十条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第三十二条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第三十三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部门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各级学术委员会及下设专门机构。第三十五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和下设机构可分别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由校长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六条有关教师申诉等事项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6日教代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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