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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等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第三条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
2、平、公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第二章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及其适用第四条适用主体:(一)相关人员1 .直接责任人员、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学生指导教师、系所主任、实验室(中心)主任、基地负责人;2 .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副职领导、党政正职领导;3 .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相关单位1 .实验室;2 .教学科研二级单位;3 .职能部门。第五条追究种类:(一)书面检查,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做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二)批评教育,由特定主体对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进
3、行谈话及批评教育,谈话中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三)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的违规事实在学校予以公布;(四)行政处分,处分种类分别根据*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和*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确定;第六条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处限制评奖、减招停招研究生;可视情节要求相关实验室停止实验活动:(一)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
4、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五)未按规定存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造成安全隐患;(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置实验室中危险化学品(不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危险废物、压力气瓶、各类仪器设备、生物实验物品及相关废物;(七)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生物安全、保密安全、水电消防(包括防雷)安全及日常内务安全规定;(八)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九)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学校职能部门、本
5、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十)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十一)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十二)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十三)其他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七条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视情节给予相关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书面检查或批评教育;可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限制评奖、减招停招研究生,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可视情节要求相关实验室停止实验活动:(一)同一实验室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发生第六
6、条规定的行为;(二)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三)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或辐射设备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未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四)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五)擅自进入或破坏事故现场;(六)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七)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八)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致使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折价100O元及以下、未造成人员伤
7、亡的。第八条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折价100O元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应视情节给予相关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降级、核减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并给予单位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限制评奖;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处限制评奖、减招停招研究生,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应要求相关实验室停止实验活动,进行整顿整改。第九条对造成人员伤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被追究人员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十条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被司法执法机关追
8、究责任的,责任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或相关单位自行承担。第三章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权限(一)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以下的,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认定责任后做出决定并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二)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提出建议,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决定。其中,对教职工做出行政处分的应按*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对学生做出行政处分的应按*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执行;(三)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处理。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程序(一)发现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
9、规定的行为时,责任追究决定做出部门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二)在对责任人或单位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三)责任追究决定做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送达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四)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处分程序应按照*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执行。被追究人违反党纪的,转纪委处理。第十三条申诉与处理(一)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
10、,对责任追究决定(不含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应当知道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二)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做出申诉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三)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责任追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四)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对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五)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六)被给予行政处分的,其申诉程序及处理应按照*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