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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吉政办发(2022)36号)重点任务实施,有效管控氢能产业全链条重大安全风险,促进氢能产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氢能产品是指不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作为能源使用的氢产品。本省区域内涉及氢能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氢能产品生产、储存、运输、
2、充装、使用企业(以下统称氢能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氢能企业应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吉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吉安委(2023)8号)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谁使
3、用谁负责”原则实施对氢能产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氢能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氢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氢能产业安全发展支持政策,鼓励氢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氢能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氢能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布局与产业政策要求,按照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氢能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交叉安全风险。第八条氢能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核准或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
4、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手续。电解水制氢(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绿氢生产项目及其制氢加氢一体站不需在化工园区内建设。第九条氢能企业按行业类别归口安全监督管理。化工企业的氢能生产,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加氢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经营性加氢站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氢能运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应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取得充装许可。第十条氢能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
5、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十一条氢能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练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二条氢能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氢能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6、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三条氢能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四条氢能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应成熟先进、安全可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五条氢能生产、储存、充装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相应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氢能建设项目的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并
7、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校准、巡检。第十七条临氢容器、设备和管道及其附件材料应满足强度、低温韧性、抗氢渗透性能、氢脆敏感性等要求。第十八条氢能企业应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建立台账,保证正常使用。第十九条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
8、Q3009)等要求。第二十条防雷设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等要求,并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防静电设施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等要求,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金属设备、管道等应可靠接地。涉氢区域入口处,应设置本质安全型人体静电导除装置。第二十一条可能出现氢气泄漏或液氢溢出的位置、氢气可能聚集的位置、可能释放氢气的建筑物排空口、可能吸入氢气的建筑物吸入口等涉氢区域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氢气检测报警仪。可能引发火灾的位置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配备便携式氢火焰检测报警仪。报警装置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第
9、二十二条氢系统界区进出口处、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上以及有相关规定的其他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3047)等要求。第二十三条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管理,履行审批手续、辨识作业风险、落实安全措施。涉氢装置未经安全处置,不得进行检维修。第二十四条鼓励氢能企业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推动安全风险管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进氢能产业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系统建设,对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全产业链各环节实行数字化安全监管。第三章生产安全第二十五条氢
10、能生产系统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和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等要求。氢气站还应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要求。水电解制氢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4)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化石能源制氢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3)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制氢系统应考虑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
11、料的安全控制,实现全流程自动化,设置氢泄漏和火焰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联锁保护、安全泄压、事故排放和安全仪表等系统。设置蒸汽或氮气供给设施,用于氢气系统吹扫、置换、灭火等。第二十七条氢能生产区域内原则上不得布置控制室,确需布置的,应采用抗爆设计。装置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最大限度减少危险环境中人员数量。第二十八条制氢装置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布置。需要采用室内布置的,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非燃烧体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第二十九条建筑物内有氢储存或操作设备时,应设有通风系统,风机需采用防爆风机。通风系统进口宜设于墙体底部,出口宜设于墙体顶部
12、或建筑物顶部且朝向安全区域,并应设置雷电防护装置。第三十条氢压机冷却水系统宜独立设置。氢压机进口应设置压力高、低限报警系统,出口应设置压力和温度高高限停机联锁系统,具备自动/手动操作模式。每台氢压机均应配备隔离阀。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装置。氢压机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维修。第三十一条液氢系统应采取防止氧化性物质富集爆炸的措施。液氢系统冷箱运行及临时停车保冷期间,应监控冷箱夹层密封气的压力变化,当压力出现高限报警且含氧量超标时,应停止运行。第三十二条氢能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备案和安全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第
13、四章储存安全第三十三条氢储存场所应自然通风良好,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民用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筑物、架空电力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要求。第三十四条氢气罐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要求。氢气罐应设置超压泄放装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氢气泄漏报警装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等安全附件,配置禁油压力表。液氢储罐还应设置液位计一、紧急切断阀、真空夹层安全泄放装置、夹层真空检测装置和液位高位报警联锁装置。第三十五条氢气罐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基座上,基座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
14、、不产生静电、不发火花。按照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GB40060),液氢储罐支承和基座应为绝热非燃烧体并确保牢固,基座应高于地面0.3米。氢气罐罐区应通风良好,设有防撞围墙或围栏,并设置明显的禁火J志。第三十六条氢气排空应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要求,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和置换排放管道系统均应设排放管,排放管应装有阻火器并设置蒸汽或氮气稀释灭火设施。排放管应高于屋面或操作平台2米以上,距地面不应小于5米,并采取防雨雪侵入和防堵塞措施。第三十七条氢设备所用的仪表及阀门等零部件密封应确保良好。氢设备运行时,禁止敲击、带压维修和紧固,不得超压,禁止负压。液氢储存容器及管道应符合氢
15、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中的相关规定。应设有绝热效果良好的绝热系统和安全泄放装置;汽化器及其管路应设有超压泄压保护装置。在汽化器排气处应采取措施避免液氢流入其他设备中,汽化器应设有防止氢气回流装置。液氢储存应符合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GB/T40060)等规定,液氢罐区应设有氢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浓度限值应不大于0.4%(体积分数),响应时间不大于30秒。有机液体储氢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首次使用工艺、设备,在工业化生产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科研机构和行业专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第三十八条固态储氢容器应防止固态填充物局部堆积,单管或
16、列管的管端均应设置过滤精度与固态储氢物质颗粒相匹配的过滤器。根据储氢容量大小和固态储氢材料热效应高低,固态储氢容器宜设热交换结构。第五章运输安全第三十九条氢能产品运输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危险(易燃)品运输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氢能产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托运人应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第四十条氢能产品运输车辆及其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1285)等要求。氢能产品运输车辆应配备防撞报警系统、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车辆行驶轨迹、驾驶员状态及车辆技术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