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学分制选修课建设与选课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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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年学分制选修课建设与选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选修课建设,规范选课管理,提高选修课的教学质量,使各教学部门和学生能全面了解和掌握选课的要求与操作程序,确保我校学年学分制管理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分两种开设形式:一是校内教师以常规线下授课形式开设的选修课,一般在第2-4学期开设。二是网络选修课,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学生通过网络教学平台选课学习,一般在第2-5学期开设。课程的学分数根据具体课程内容而定,选课安排和考试时间以教学管理部门每学期发布的通知为准。第二章授课教师与开设课程第三条申请开设选修课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具备硕

2、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以上职称,应能较好地完成本部门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且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至少为良好以上。所在教学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初审,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第四条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非专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施教组织能力。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推荐、经人事管理部门会同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参加规定流程组织的试讲,听评课结果为“通过”的,方可开设选修课。第五条教师对申报的课程和内容应有较深入研究,或在该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成果,且能连续开设。所有教师申报时须提交所申报课程的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考核大

3、纲、教案。每位教师一学期只能申报开设一门选修课程,开设班次不超过2个。第六条选修课不得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必修课重名,内容不得重复。申报选修课及讲授内容,在保证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前提下,要具有知识性、趣味性、欣赏性、社会性和实用性,能对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起到引导作用,能促进学生素质和能力的提升。第三章选课要求第七条对教学管理部门的要求(一)每学期第12周接收、汇总各教学部门安排的下一学期专业选修课的选课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简介、选课要求、周学时、学分、考核要求、开课对象、能接纳的学生人数、任课教师姓名、职称等);(二)每学期第12周前协调安排公共选修课的选课计划,计划要求与专业

4、选修课相同;(三)每学期第13周,完成对所有拟开设选修课程的审核。第八条对教学部门的要求(一)指导各专业教研室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在新生进校第一个学期的专业教育时,向学生讲清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及其关系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二)每学期第12周以前,必须安排好本部门下一学期的专业选修课的选课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简介、选课要求、周学时、学分、考核要求、开课对象、能接纳的学生人数、任课教师姓名、职称等),并送教学管理部门;(三)指导各专业教研室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在学生开始选课时进行必要的指导,以确保学生顺利选课。第九条对学生的要求(一)选课前,学生必须仔细了解本专

5、业每学期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明确哪些是必修课和选修课;(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在学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中选择修读课程;(三)每学期每个学生修读的学分数一般为20-25学分(指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之和),超出该范围,须经教学部门审核并报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学生必须清楚了解自己本学期各类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应超出规定,以使自己的学习负担合理:1.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7以上的学生,本学期修读学分最多可到26学分;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可放宽至30学分;2.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教学部门审核,教学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推迟修读。(四)如果选修课有“先修后续”

6、的关系,学生必须按课程的先修后续顺序要求进行修读。第四章选课时间与程序第十条每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以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上一学期第12周前,由教学管理部门会同教学部门商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第十一条每学期第14周,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向学生公布下一学期拟开设选修课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简介、选课要求、周学时、学分、考试要求、任课教师姓名、职称)。第十二条教学部门接到教学管理部门公布的下一学期拟开设选修课计划后,应及时安排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向学生介绍所开设的选修课情况,组织和指导学生选课;公共选修课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和指导学生选课。第一次选课于第16周完成,第17周进行确认。第十三条为保

7、证学生选课基本公平,学校将开放足量的机房,确定相对宽松的时间,供学生登陆教学平台选课。(一)第一次选课结束后,由平台根据可选人数按先后次序初步生成选课结果。对选课不足35人的课程关课,超过35人的则自动生成选课班;(二)所选择课程被关课的学生,可参加第二次选课,对象为第一次选课中达到开班人数且还有剩余名额的课程班。教学管理部门公布各有关课程班的剩余名额,各教学部门组织有关学生进行第二次选课。第十四条教学管理部门于每学期预备周,正式公布选修课开课计划(包括课程名称、编号、简介、选课要求、周学时、学分、考试要求、任课教师姓名、职称、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并打印课程班的选课学生名单,送有关任课教师。

8、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分别于开学后第一周、第二周开始上课。第五章选课管理第十五条学生所选课程一经确认,不再办理退选、补选、改选手续。第十六条为确保教学质量,各门开设的选修课程应有经开课所在教学部门审定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并办理报批手续,送教学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对学生所选修的课程,其管理办法与必修课相同。要求已选课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凡无故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成绩以O分计。选修课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学习期间评优评先等均须考虑选修课的修读情况。第十八条学生应根据公告或有关通知,主动、认真地参加选课,因个人原因而误选或漏选,责任自负。选修的过程也是选课和选老师的过程,专业

9、选修课第一次选课后、公共选修课第二次选课后再正式公布学生名单。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并擅自参加考试,学校不承认其考核成绩。第十九条选修课教材的购买已选选修课的学生,于选修课选课名单确定后第二周,以所在选课班为单位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交款,收据交教学管理部门,由教学管理部门统一订购。第六章教学与考核管理第二十条选修课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教学常规管理工作与必修课要求相同。任课教师每次上课均须考勤,保证学生到课率。第二十一条选修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动课程进度和教学安排,凡上课时间、地点有变化的,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必须以教学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为准。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参

10、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二)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的。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原因告知学生本人,并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一般选修课上课时间为第2T7周,18周进行考核。允许考核形式多样,但要保证考核质量。第二十四条线下选修课成绩考核按考查课规定执行,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成绩评定须由考勤、作业、考试等多种方法来决定,考试内容应能检测学生学习的成效。网络选修课按网络平台考核结合面授辅导考核综合评定。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在选课班名单正式确认后和课程考核前,均须登录学校教务管理平台,核对学生名单。在课程结束考核后三个工作日内,登录教务管理平台录入成绩,确定无误后提交。成绩提交完毕,应及时对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将试卷分析报告、成绩册、试卷等考核有关资料交教学管理部门存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期间,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新规定,导致本办法有关条款与新规不符的,按上级发布的新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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