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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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

2、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第四

3、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管理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发包条件)建设单位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一)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4、。(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下述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获得批准的房屋建筑项目;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的以下项目:建设标准明确的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项目;此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勘察业务纳入工程总承包进行发包;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4 .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第七条(招标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第六条要求已完成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

5、资料,包括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若含)、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八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包含勘察业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组成联合体。

6、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其中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如

7、公开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全部成果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格式要求为原始格式电子文件),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第十条(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行为

8、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已修复。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执行:(一)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投标人须知;2 .评标办法和标准;3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4 .发包人要求;5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6 .投标文件格式;7

9、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如勘察环节未纳入工程总承包的),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三)招标文件中应当列明项目的目标、内容、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四)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五)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

10、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内容。(六)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不高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批复投资概算或初步设计概算。(七)发包人要求应当明确项目技术配置和交付标准,如主要材料和设备规格型号、工艺水平以及技术指标、专业工程的主要做法。(八)采用BIM技术、装配式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技术和达到标准化工地建设、优质工程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对作出相应承诺的投标人适当设置合理加分条件。第十二条(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

11、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业绩及信用等。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第十四条(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招标人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深度)批复或者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进行发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短不得少于30日;其余工程总承包项目,最短不得少于45日。第十五条(分包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

12、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十六条(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属于上述应当依法招标范围的,未经单独招标或联合招

13、标,招标人、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总承包分包名义违法直接发包。第十七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第十八条(投标限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批复后发包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概算的相应金额;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

14、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估算;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概算的相应金额。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及审核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由受其委托有编制能力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充分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完成,以使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科学合理。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十九条(合同形式)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

15、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费用使用情况管理条款,包括费用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变更核准、工程价款支付、人工费用拨付、暂估价认定程序、暂列金额的使用等内容。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第二十条(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

16、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风险)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未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已经完成并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成果资料设计施工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和质量安全风险;(二)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三)未充分认识和理解通过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除招标人提供文件和资料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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