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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学生管理学生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测算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县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关要求如下:一、补助对象一是寄宿生补助对象为原建档立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低保家庭学生、特困 供养救助学生或孤儿、烈士子女或当年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 济困难的学生;二是非寄宿生补助对象为建档立卡学生、非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 特困供养救助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应是在籍在校学 生,学期内转入学生,由学生就读学校统计上报并与转出学 校对接,做到不重不漏。已建学籍
2、的送教上门学生视为在校 非寄宿生纳入补助对象,已办理“休学”的学生不应纳入补 助对象。二、补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标准年生均小学 WOO元,初中(含特教)1250元。我县实行按学期打卡发 放,即每学期小学500元,初中(含特教)625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标准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含 特教)625元。我县实行按学期打卡发放,即每学期小学250 元,初中(含特教)312.5元。学前教育阶段根据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实施办法、学前教育家庭 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要求如下:一、资助对象资助在本县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含收 费低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其它有证民办园)的原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城乡低保幼儿、孤儿、残疾家庭 幼儿、特困供养及其他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家 庭经济特别困难幼儿。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标准为每人 每学期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