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扩招生源学生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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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扩招生源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教职成201912号)和广东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粤教职20193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加强我校对高职扩招生源学生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人才培养是高等职业院校的根本任务,学校要激活改革发展新动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机遇,主动应对挑战,把高职扩招作为深化职业教育发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新动力,推动管理水平、学生综合素质、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第三条全面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根据高职扩招学生不同生源特点和培养模式,结合我校实际,制订针对性的学生管理制度,更好地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第四条我校面向高职扩招生源的学生管理基本内容包括:学籍管理、学生管理、管理队伍、就业创业等。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五条高职扩招生源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因针对扩招生源学生学籍管理中的不同要求,在以下条款中明确说明。第一节学制第六条高职扩招生源学生学业年限不低于三年,可适当延长。针对扩招生源,鼓励实施灵活多元的教学模式,可实施弹性学习,最长不超过六年。第二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高职扩招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

3、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具体办法详见新生入学复查及学籍电子注册办法。第九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具体办法详见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办法。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凭缴费发票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须办完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休学、保留

4、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第三节考勤与纪律第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集中教学活动,集中学习不得低于总学时的40%,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第十二条针对在岗工作的高职扩招生源学生,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考勤和请假要求。第十三条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综合测评、各类评比以及申报助、奖学金的重耍依据。具体办法详见学生考勤管理制度第四节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

5、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十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十七条学生在一个学期旷课累计:在10-21学时内给予通报批评;在21-30学时内给予警告处分;在31-40学时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41-45学时内给予记过处分;46-50学时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达到5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

6、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二十条针对扩招生源的学生要以教育为主,要充分考虑到扩招生源学生的实际困难,进行帮扶和教育。第五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及成绩记载按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及考试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学校针对高职扩招生源要改革学生学业考核评价方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多元评价,要探索在专业对口的岗位上实施实践教学,鼓励承

7、担企业真实工作任务,开展专业技能培养。第二十三条积极探索学分置换制度,推进书证融通,有序开展学习成果认定工作,将学生已有职业经历、取得的行业企业认可度高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已掌握的技术技能,按一定规则折算为相应学分。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高职扩招生源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其他专项试点班或非试点班,其他专业学生或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学生均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第七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或

8、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四)因科技开发、创业实践、入伍等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在校学习过程中累计休学不超过两次。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第八节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五)一

9、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1学时以上者;(六)经补考后各学年累计有五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学生本人要求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第三十一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书交本人,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九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10、,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四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一)必修课程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二)没有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第三十五条因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六条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学习困难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最多申请延长二年的学习时间(延长的学年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延长后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第三十七条学业证书的管理、发放

11、和换发等,按毕业生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会同合作中职学校,做好扩招生源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第三十九条建立扩招生源的学生党支部,组织开展党团建设。第四十条按照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扩招生源学生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第四十一条加强扩招生源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五育并举”。第四十二条针对扩招生源学生修改和完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健全学生申述处理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具体详见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积极开展学风、校风建设,积极推进学校“双控”活动的开展。学校制定学生手册下发到每位学生,规

12、范学生行为。第四章管理队伍第四十四条坚持严格管理和精心指导相结合,为高职扩招生源配备有一定阅历和工作经验的专职辅导员,辅导员数与学生数的比例不低于1:200。第四十五条为每个教学班级配备1名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一名班主任所管理班级数不超过2个,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50人。第五章就业创业第四十六条将高职扩招学生纳入就业创业工作范围,针对扩招学生实际情况,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机制。第四十七条学校要注重引导扩招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正确的择业观,通过现场咨询、就业指导课、网络、视频等形式为扩招学生提供人际交往、求职技巧、环境适应等辅导,加强学生的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了解就业环境,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第四十八条学校要鼓励扩招学生积极就业创业,要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为扩招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和指导,切实落实就业创业帮扶政策。第四十九条要充分考虑扩招学生已有的企业经历和技术技能,为他们推荐合适的企业或专业对口的就业岗位,使他们真正实现优质就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未提及部分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条款执行。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春季学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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