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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华顺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五、基金财产的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错误!未定义书签。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九、基金收益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基金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一、基金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五、禁止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七、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十八、争议解决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错误!未定义书签。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顺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3、金;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顺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顺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顺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银华顺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4、,并依其条款解释。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办公地址: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L20017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邮政编码:100808法定代表人:张金良成立时间:20
5、07年3月6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69.79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6、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银华顺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
7、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
8、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政府支持机构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9、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10、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乐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版(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加(6)本基金管理
11、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12、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I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加(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3)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14)法
13、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7)、(8)、(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
14、后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
15、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