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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名词定义一】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2、行政执法机关中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事项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名词定义二】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机构拟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五条【审办分离】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
3、会保障局法制机构应当与执法机构相分离,且相互独立。要加强法制机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强工作力量,原则上本单位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o无内设法制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可通过设立法制审核专岗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适用条件一】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一)拟作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的决定;(三)经听证程序后,拟作出
4、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五)分管执法机构的领导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六)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以调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第七条【适用条件二】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三)经听证程序后,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适用条件三】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强制决定:(一)拟
5、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决定;(二)拟作出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决定;(三)经听证程序后,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四)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第九条【审核时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形成拟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执法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第十条【案卷交接】执法机构在向法制机构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整理好据以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全部证据材料,连同法制审核申请一并移交法制机构。执法机构在移交法制审核案卷时,应填写重
6、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见附件),由案卷移交人及接收人分别签字后,法制机构予以登记存档。第十一条【审核时限】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至被审核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定办理期限届满前出具审核意见。审核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应当为后续其他工作留有足够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时间计入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定办理期限。第十二条【审核方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法律顾问团法制审核意见。对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7、或者提请执法解释。第十三条【审核内容】法制工作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合法;(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四条【审核意见建议】法制机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8、,建议继续调查取证;(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职权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七)其他意见建议。法制机构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建议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交案件承办机构,案卷材料一并退还,并予以登记。第十五条【审核意见处理】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意见建议的,由执法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执法机构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提交分管执法机构的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六条【审核例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进行
9、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执法决定备案规定】执法机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对撤销立案或者受理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第十八条【执法决定建档内容】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二)案件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第十九条【授权性规定】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10、。定期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责任划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经法制审核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书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名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重大执法决定审核人案件基本情况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签章)年月日法制工作机构分管领导意见(签名)年月日附件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序号案卷名称审核前审核后移交人接收人移交时间移交地点案卷材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