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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住建领域高质量发展,提升建设工程消防本质安全,全面夯实建设工程参建方消防安全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提高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奖(以下简称消防质量奖)设立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第二条消防质量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设立,为省级以下表彰项目。评选工程为陕西省境内需要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条消防质量奖由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自愿申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住建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评选、表彰
2、。第四条消防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量不超过60个,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第五条消防质量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程序进行,确保优中选优、质量第一。第六条评选程序为:单位申报一市级住建部门推荐一申报资料初审一现场核查一组织评审一表彰奖励。第七条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领导下,设立消防质量奖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负责评选管理工作;具体评选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八条消防质量奖的评选范围为:(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分级标准中所确定的中型及以上规模建
3、设工程;(二)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特殊影响或纪念意义,工程消防质量优良,经工程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推荐,消防质量奖评选办公室同意参选的建设工程。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一)境外企业承建的;(二)建设过程中因存在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未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与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工程建设期间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中小企业账款等不良失信行为的;(四)已参加过消防质量奖评选的;(五)保密期内的。第三章申报与初审第十条申报工程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经消防验收或
4、备案抽查合格,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二)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等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绿色、低碳、环保的要求,工程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三)消防设施应包含但不限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及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第十一条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每个工程申请消防质量奖的参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由参建单位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根据各参建单位对工程消防质量的贡献确定并汇总申报。第十二条市级住建部门依据申报资料和工程现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消防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并盖章,以正式文件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建
5、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第十三条申报资料内容和要求如下:(一)内容:1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奖申报表;2 .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主要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建设(使用)单位的评价意见;3,工程立项批复等法定建设程序文件、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4.消防工程重点部位数码彩照20张、配有解说词的10分钟工程实况视频(U盘)。视频应包括:工程全貌,反映建筑防火内容的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消防产品等;消防设施功能性能的情况;突出工程特点、难点、亮点的技术措施、质量效果等;5,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无与工程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的行
6、政处罚承诺书;(一)要求:1.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纸质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编制总目录;2 .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其中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3 .所有纸质资料的电子扫描件须一并保存至U盘,格式为pdfo第四章核查与评审第十四条评选办公室在驻厅纪检组监督下,组织任期内的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房屋、市政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奖评选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邀请该行业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参与现场核查。专家连续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市级住建部门对核查组提出抽
7、查工程项目和部位的要求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第十六条现场核查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观看视频影像资料。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消防工程施工内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等。(二)听取使用、管理单位对工程消防质量的评价意见,申报单位、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回避。(三)核查有关消防技术资料、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消防产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的进场检验记录及资料;2 .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性资料;3 .自动消防系统安装、调试、验收的记录及资料。(四)实地查看建筑物防(灭)火、消防设施等工程
8、质量。(五)核查组向消防质量奖评选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对工程消防质量进行量化评价,并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第十七条消防质量奖评选办公室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邀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业务处室组织评审,通过听取核查组汇报、观看视频影像资料、质询评议等,最终以投票方式确定消防质量奖工程预选名单。第十八条消防质量奖评选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提交厅务会审议,审议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公布。第五章表彰与奖励第十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两年召开一次颁奖大会,全省通报表彰。向荣获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奖的承建单位、
9、参建单位授予奖牌和获奖证书;向荣获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奖工程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颁发证书。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对获得消防质量奖的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给予一定的优质优价奖励。市(区、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工程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工程质量目标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奖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参建单位等在签订有关合同时,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就优质优价奖励进行约定。第二十一条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颁发奖牌作为纪念。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复制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奖奖牌和证书。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适时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奖有关
10、获奖单位进行管理经验交流和技术推广。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参与消防质量奖评选工作的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评选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与被评选单位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评选结果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不得组织与评选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对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对申报工程取消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对申报单位取消参评资格;对现场核查专家取消核查资格,并终身不得进入省消防技术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
11、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被举报投诉的获奖工程进行核查。若发现获奖工程存在消防施工质量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不符合消防质量奖评选办法的,将撤销该工程消防质量奖称号和相关人员相应奖励的决定,相关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参与评选。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评选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相应承包合同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消防工程专业承包等独立法人单位。(二)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应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独立法人单位。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至202X年XX月XX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五年。